黑龙江/哈尔滨-2025-07-30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年第**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地市级融媒体中心试点建设项目
-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康睿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号*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昌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号恒佳名苑小区*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鹤岗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九马路**号
-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本项目应界定为货物类采购项目,由于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中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在价格分值权重设置上的要求区别,导致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能够以更高的价格谋取中标。上述行为不但不符合实际,且造成财政性资金的重大浪费,也导致我方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局面。
(二)本项目应界定为货物类采购项目,将本应为货物类**%的税率降低为*%,严重违反税收法规。中标人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具有逃避纳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项目中标结果应依法宣布无效。
(三)本项目应界定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具有导致采购人固定资产登记缺失、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违法行为,本项目中标结果应依法宣布无效。
(四)怀疑采购人代表为白建并非鹤岗市融媒体中心合法正式员工。为验证其身份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我方有权申请公开白建在鹤岗市融媒体中心的社保缴纳记录,如果白建其人并非鹤岗市融媒体中心的合法正式员工,将导致其无法代表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即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部分分项需求的技术参数将投标产品指向进口产品,不符合本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投标产品“演播室系统集成服务”中,第**项、标准镜头,第**项、广角镜头,全媒体融合配套服务”中,第*项“相机”为进口产品,第*项、相机镜头,第*项、相机镜头,为进口产品,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我方申请公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投标详细清单,以备社会监督。如果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将直接导致本项目投标结果无效。
(六)我方于****年*月**日提交质疑函,我方质疑结果内容全部都是对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完全有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而采购人在未对质疑内容进行调查、审核、答复的情况下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