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7-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校区(五马山南面片区)空调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科博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连江南路**号拓福广场*#塔楼**层**商务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城镇校园新村*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科博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瑞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新校区(五马山南面片区)空调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第(一)项“技术要求”中设置的技术参数,需同时满足◆***“*.*匹冷暖挂机”的**条技术参数的仅为美的品牌,同时满足***“*匹冷暖挂机”的**条技术参数的仅为美的品牌,同时满足***“*匹冷暖立柜”的**条技术参数的仅为美的品牌,同时满足***“*匹冷暖立柜”的**条技术参数的仅为美的品牌。以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即美的品牌的空调设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并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建坤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公告显示“更正事项:采购结果”“更正原因:根据采购人来函要求,对中标结果进行变更。”“更正内容:原公告的合同包*(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新校区(五马山南面片区)空调采购)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根据采购人来函,中标人因无法正常履约,放弃中标,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科博瑞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科博瑞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能效等级、全年能源消耗率***值、额定制冷功率、额定制热功率、制冷季节耗电量、制热季节耗电量、电辅热功率”*项技术参数,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空调设备具有节能减排等高能效等级,实现节能降耗;设置“额定制冷量、额定制热量、循环风量”*项技术参数,是为了保障所采购空调设备的制冷、制热性能;设置“外机噪音(高风)”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空调设备符合办公、教室、宿舍等各种场景的静音需求,同时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噪声,均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设置上述**项技术参数,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能效等级、制冷和制热性能、静音效果等,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投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相关,与合同履行有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科博瑞公司提出上述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美的品牌产品,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科博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及真实性均无法核实,且无论美的品牌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都不能证明所有的其他品牌产品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即无法证明其主张。另,本次采购项目为最低评标价法,实际通过技术符合性审查,同时满足◆***“*.*匹冷暖挂机”所有技术参数产品品牌有美博、美的、格力、科慕、海尔;同时满足***“*匹冷暖挂机”所有技术参数投标产品品牌有华凌、科慕、格力、美的;同时满足***“*匹冷暖立柜”所有技术参数投标产品品牌有***、美的、格力;同时满足***“*匹冷暖立柜”所有技术参数投标产品品牌有小天鹅、美的、格力、奥克斯、海尔,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供应商分别满足◆***“*.*匹冷暖挂机”、***“*匹冷暖挂机”、***“*匹冷暖立柜”、***“*匹冷暖立柜”所有技术参数要求。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