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2025-04-27 00:00:00
发布机构:普宁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普财采决〔****〕*号
投诉人: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凤潮围新区巷***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光祥。
被投诉人*:普宁市中医医院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池尾多年山路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列波。
被投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卫。
相关供应商:湖南一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远大一路***号办公楼*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桂才。
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普宁市中医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项目编号:*****************)中采购包*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材料。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
*.复核投诉人以及中标人的所有客观分及主观分评审,并要求应采用统一标准,同时核查中标人是否有虚假应标的情况,纠正本项目的评标结果。
*.复核投诉人商务评分的评审及打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重新评审,应改正本项目的打分分值,纠正本项目的评标结果。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投诉人技术得分不合理,投诉人投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的型号是“*****”,与中标人湖南一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型号一模一样,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响应,同时提供了对应的证明材料,且响应的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投诉人技术得分异常低分,要求重新评审所有投标人的全部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并且告知投诉人具体得分分数,纠正现有技术得分,评审对投诉人非常不公平。代理机构给的答复函里面提及,投诉人在便携式彩超的技术参数虽然有扣分,但是其方案全部都是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但是得分更低,要求评委复核所有评分以及中标人的便携式彩超的参数符合性,应按照与投诉人一样的标准进行评审及打分,另外,应同时复核所有主观分的评审,对投诉人及中标人的方案进行复核,应以同一个标准进行评审,不可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个人偏好。
投诉事项*:投诉人商务得分存在异常,投诉人已经在投标文件中第**页和**页提供了多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材料以及*份“使用用户评价”,为何投诉人商务评分仅有*分,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对投诉人商务评分进行评审,纠正现有评分,则由投诉人中标。
采购人称:
一、针对投诉事项*的说明:
*.该项目依法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了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评标系统上详细阅读《评审工作纪律》及《专家评审知情书》,确认并签署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小组承诺书》。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已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详细审查每个投标人的实际响应情况及客观材料并进行独立评审。
该项目包*采购内容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及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各*套,共有*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中标人湖南一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为飞利浦*****,所投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为理邦******** * ***;投诉人所投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为飞利浦*****,所投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为百胜******。以上两家投标人所投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为同一品牌型号产品,所投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并非同一品牌型号产品。
*.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材料,情况如下:
(*)技术评审第*项内容为“所投产品对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分)”,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实际响应情况,共*项负偏离,扣*分,得**分。经核查,原评审结果无误。
(*)技术评审第*项内容为“所投产品对用户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分)”,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实际响应情况,共有*项负偏离,扣*分,得**分。经核查,原评审结果无误。
(*)技术评审第***项内容为“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方案”,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结合专业技术知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已根据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打分,原评审结果无误。
综上所述,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根据投标文件的实际响应情况及客观材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对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按照综合得分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投诉人来函中“要求重新评审所有投标人的全部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诉求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公示招标文件,未有任何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流程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该项目结合临床实际使用需要及项目特点制定用户需求及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该项目包*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及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各*套,其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预算为人民币***万元,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采购预算为人民币**.*万元,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将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为核心产品,符合法规规章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已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了详细评审,对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按技术、商务、价格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分,并非只按价格一个标准进行评审打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已包含法规要求的全部信息,符合法规规章要求。
二、针对投诉事项*的说明:
*.该项目依法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了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评标系统上详细阅读《评审工作纪律》及《专家评审知情书》,确认并签署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小组承诺书》。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已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详细审查每个投标人的实际响应情况及客观材料并进行独立评审。
*.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材料,投诉人并非按来函认为的“提供了多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材料以及*份‘用户评价’”。原评审结果无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投诉人来函中“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司商务评分进行评审”的诉求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综上所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该项目的招标采购程序,收到投诉人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后,积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认真细致地对每项质疑事项内容进行核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根据投标文件的实际响应情况及客观材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对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按照综合得分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未发现存在投标人虚假应标的情形,原评审结果无误,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关于重新评审的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已发布的中标公告已包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公开的全部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与采购人的答复意见一致,不再复述。
相关供应商述称:
投诉事项内容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范畴,湖南一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没有存在任何违规违法情形。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普宁市中医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项目编号为:*****************)。采购人为普宁市中医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包含三个采购包,分别为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本投诉案件仅涉及采购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套和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套,预算金额为*******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时**分整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人,其中采购人代表*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一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坤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汉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个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且均通过了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评标结果为:湖南一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得分**.*分、商务得分*分、价格得分**.**分,综合得分**.**分,得分排名第*;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得分**分、商务得分*分、价格得分**分,综合得分**分,得分排名第*,广东汉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得分**.*分、商务得分*分、价格得分**.**分,综合得分**.**分,得分排名第*;江西坤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得分**.*分、商务得分*分、价格得分**.**分,综合得分**.**分,得分排名第*。国义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该公告分别载明了上述四个供应商各项得分、综合得分以及得分排名的情况,并将湖南一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为推荐排名第*,将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为推荐排名第*。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提出其“技术得分不合理”、“商务得分存在异常”等两项质疑事项,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重新评审,重新推荐投诉人为中标人。国义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质疑函》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于****年*月**日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原评标委员会于****年*月**日形成《质疑核查及协助答复报告》,结论为:“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已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本项目不存在质疑人在质疑函中认为的情况,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次质疑核查及协助答复情况不影响原评审得分情况,不影响中标结果”。普宁市中医医院和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普宁市中医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项目编号:*****************)质疑答复函》,内容与其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评审报告》《结果公告》《质疑函》《质疑核查及协助答复报告》《质疑答复函》《投标文件》《投诉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时评标结果已汇总完成。投诉人主张的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存在“技术得分不合理”、“商务得分存在异常”等情况,据此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纠正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因此,投诉人的根本诉求是修改已汇总完成的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项目的评审是否存在“(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等四种情形。
经查阅《招标文件》《评审报告》《质疑核查及协助答复报告》以及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本项目的评审存在“(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等四种情形。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位于普宁市司法局七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