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7-29
广东/河源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河源-2025-07-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

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栋*****

法定代表人:杨飞越

委托代理人:杨自明

被投诉人*龙川县应急管理局 (下称采购人)

址:龙川县老隆镇中山路**号

被投诉人*龙川县中言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代理机构)

址: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陈屋径中东半岛小区*栋首层

相关供应商:龙川宝润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宝润来公司)

址:龙川县老隆镇人民路*号二楼(商贸城)

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龙川县应急管理局采购防汛抢险应急物资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具体内容详见投诉书)投诉人于****年*月**日参与本项目投标开标活动,同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公告中显示投诉人总分**.**分,被排名第二,总分仅差中标人*.**分,而中标人却高于投诉人**.**万元,高价中标,从公告中显示投诉人商务分被扣*.*分、技术分被扣*分,共计**.*分。经投诉人再次认真核查自身投标文件,发现不应该被如此严重扣分,因此投诉人随即给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致电询问对投诉人自身具体的扣分原因和理由代理机构及购人均拒绝告知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投诉*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月**日,本机关发函投诉人,要求对投诉书内容、证明材料、投诉人信息作一次性补正;*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及回复函。

(二)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因素”规定: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分别为**分、**分、**分,且分别有具体的评分指标。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未超过预算金额,投标人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招标文件载明该项目评审标准供货进度计划为满分*分(属技术部分),其中,第一项*分,投诉人得满分*分;第二项*分投诉人得分*.*分评审因素为“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的供货进度计划方案进行评审:在合同签订生效起**日历天内完成所有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使用的基础上,供货期每减少*个日历天得*分,本项最高得*分”。经核,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期为**天,该项评分投诉人应得*分,投诉人供货进度计划实得*分。经重新评审,此项分数已修正。

(四)经查询*月**日代理机构在法定网站公布的结果公告,其中已含各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性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各评审得分情况(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综合得分)、得分排名、推荐排名等信息。投诉人提供的财政部留言答复未附有网址链接,经查询财政部网站(****://***.***.***.**/**/********/****/),截至目前,相关答复未被财政部纳入留言选登。

(五)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该项目评审因素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设定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规定,结果公告显示各投标人报价高低已在各投标人价格得分中得到应有体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中标人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该报价为有效报价。目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项目“高价中标”的判定标准,本机关要求投诉人一次性补正投诉书时,投诉人也未就此补充提供可证明中标人报价合理性明显存疑的相关证明材料,关于“高价中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投诉人的技术得分修正后为**.**分,综合得分修正后为**.**分,得分排名没有变化,不影响采购结果。关于“严重扣分”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结果公告中已依法公示相关内容,其中已包括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目前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必须向未中标的供应商提供专家评审的扣分原因,财政部的回复也仅说明“可以”向其本人公开评审得分明细,因得分情况(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综合得分)已依法公开,投诉人可从结果公告中得知相应的各评审得分情况。关于“投诉人给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致电询问对投诉人自身具体的扣分原因和理由,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均拒绝告知”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三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有关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川县财政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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