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2025-04-21 00:00:00
发布机构:海丰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沐坤(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丰县海城镇二环南路城西市场**栋**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团
被投诉人*:海丰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号
被投诉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号金鹰大厦**楼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称(具体内容详见投诉书):一是本项目资格要求设置违法,违法限制企业参与;二是数据库要求范围不明;三是性能指标测试方法缺失;四是病理系统功能参数缺失;五是***系统数据交互需求缺失;六是***系统功能模糊;七是技术条款评分机制僵化;八是业绩评审标准单一化;九是技术人员资质评审片面;十是售后维护条款不明确;十一是采购文件未积极响应国家推动医疗信息化系统国产化的政策要求,未明确软硬件产品的国产化比例、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等条款,存在政策合规风险。
投诉人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原评审结果,认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无效,并责令重新审查招标文件;二是请求修改技术需求,明确数据库范围、病理系统功能参数,补充***系统编码规则、数据接口标准,细化售后服务条款(如响应时间、硬件维护责任);三是请求修正评标标准,在技术评分中增设“医疗行业经验”指标,优化业绩评审维度,结合项目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完善创新技术差异加分机制;四是请求采购文件必须明确响应国家推动医疗信息化系统国产化的政策要求;五是请求追究相关责任,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问责。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情况: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为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六条,不属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属于例外。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明确“贵单位未能满足中小企业标准的情况不应与法规有所冲突”。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设定,符合《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政策要求,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投诉人要求回应“企业转型期证明文件延迟”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数据库内容提到项目建设应用软件应支持主流数据库,主要是为了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本项目的数据库。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人诉称“未明确技术评审标准”,本项目采购文件第**页至第四十一页的详细评审中已对本项目技术条款、技术方案的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设置,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的应用场景为院内信息化,实际需要“支持访问的总用户数大于****人”和“支持的并发数大于***次/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页至第**页的评分标准中已对本项目技术条款、技术方案的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设置,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和优势,提供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产品及技术方案,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需要“*.*.*病理系统”这项具体功能,本项目采购文件第**页至第**页的详细评审中已提供了对技术条款的评审依据,投标人应按照评分标准“如本项目采购需求有要求提供具体证明材料的,需按要求提供,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完整视为负偏离;如采购需求无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以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响应情况为准,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的视为负偏离”进行响应。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统计查询系统要求能够进行控费稽查、体检放号等功能,是为了实现医院的精细化管理,没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与医院现有财务系统和体检管理系统的数据交互的需求。投诉人诉称“控费稽查、体检放号等功能必然涉及与财务系统、体检系统的数据对接”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编码辅助功能 包括编码辅助功能、编码知识包、病案分发、调整病案分配、编码员管理”与“*.*.**.*盈亏分析功能 包括未月结病案预算分析、病案入组分析功能、已月结科室盈亏分析、科室-病组分析”的需求已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实现方式和性能指标”和“数据输入来源和输入格式要求”应由投标人根据自身专业能力、行业经验,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解决方案体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已对重要技术条款作了详细规定,采购文件评分方法中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对应,且相关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对投标人的同类业绩的评审因素主要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条的规定,不得以项目实际规模、复杂程度和实施效果等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拟派参与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具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符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医疗信息经验不是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六)建设周期 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个月,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基本建设完成并组织项目初验,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个月后组织项目终验,项目终验通过后进入*年硬件基础设施维保和*年软件系统免费运维期”已明确了项目完成后的售后维护服务期限和服务内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页已明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此投诉事项不在投诉人的质疑范围内,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
关于投诉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答复质疑的主张。****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然后采购代理机构核查了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作出了书面回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存在逾期答复的情形。综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质疑处理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未发现投诉事项列举的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就投诉事项*、*、*、*提交补充说明称,一是本项目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的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对采购需求进行响应。经核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评分情况,对投诉事项*、*、*、*的需求内容,供应商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相关要求,没有因为该事项扣分,未发现供应商无法理解或不明确的情况;三是根据现场录音录像,评标委员会没有对采购需求或评审标准提出异议,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四是投诉事项*、*、*、*的采购需求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采取专业性表述。投诉事项*主要是为了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稳定性,“应用软件应支持主流数据库”属于专业表述;投诉事项*“*.*.*病理系统”属于采购人基本需求,没有扩展要求;投诉事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是为了实现医院的精细化管理,相关需求已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诉事项*“***系统功能”在采购文件“*.*.**.*编码辅助功能 包括编码辅助功能、编码知识包、病案分发、调整病案分配、编码员管理”与“*.*.**.*盈亏分析功能 包括未月结病案预算分析、病案入组分析功能、已月结科室盈亏分析、科室-病组分析”已经细化。
采购人答复情况。与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情况基本一致。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标、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目前,本项目已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材料,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
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采购文件第*页“*.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部分载明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第*页“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部分载明“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六)建设周期”部分载明“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个月,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基本建设完成并组织项目初验,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个月后组织项目终验,项目终验通过后进入*年硬件基础设施维保和*年软件系统免费运维期。”“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七)总体建设要求”部分载明“*.*.*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包括***检验系统服务端软件、客户端功能模块、检验护士工作站系统(标本采样、合并管理、标签条码打印、标本传送)、***统计查询系统(***系统相关数据查询、控费稽查、体检放号、统计报表等)、***报告单接口系统(报告单对接接口,可供其他系统(医生站、电子病历)可以方便调用、查询及打印)”“*.*.*数据库要求 本项目建设应用软件应能够支持主流数据库”“*.*.*系统性能要求 (*)支持访问的总用户数大于****人;(*)支持的并发数大于***次/分……”“*.*.*病理系统”“*.*.*****系统 *.*.**.*编码辅助功能 包括编码辅助功能、编码知识包、病案分发、调整病案分配、编码员管理……*.*.**.*盈亏分析功能 包括未月结病案预算分析、病案入组分析功能、已月结科室盈亏分析、科室-病组分析……”采购文件第*****页“*.主要商务要求”部分明确了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等要求。其中,售后服务要求“项目软件系统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三年,硬件设备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三年。在质保期内,中标人根据需要对软件系统提供免费维护;质保期过后,中标人须提供系统内***问题的修复等服务。在质保期内,提供*×** 小时响应,提供热线电话或*****、传真等支持随时解决各类技术问题;平台有关的应用软件、中间件、数据等发生一般性异常时,中标人应半小时内响应,*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中标人应在半小时内响应,**小时内解决问题。”采购文件第**页“*.详细评审”技术部分设置了“重要技术条款响应情况(标注‘▲’号技术条款)(**.*分)”评审项,评审标准为“本项目带‘▲’号参数共**项,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号的全部内容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有*条负偏离,得**分;*—*条负偏离得**分,****负偏离得*分,*****负偏离得*分,**或以上负偏离属于重大偏离,有可能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注:如本项目采购需求有要求提供具体证明材料的,需按要求提供,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完整视为负偏离;如采购需求无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以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响应情况为准,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的视为负偏离)”。采购文件第**页“*.详细评审”技术部分设置了“一般技术参数指标响应情况(非‘▲’非‘★’号指标、非演示内容)(*.*分)”评审项,评审标准为“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非‘★’和非‘▲’一般条款、非演示内容的全部内容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有*条负偏离,得*分;有*—**条负偏离,得*分;有**个或以上负偏离的属于重大偏离,有可能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注:如本项目采购需求有要求提供具体证明材料的,需按要求提供,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完整视为负偏离;如采购需求无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以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响应情况为准,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的视为负偏离)”。商务部分设置了“投标人同类业绩(*.*分)”评审项,评审标准为“提供****年*月*日以来具有同类型的信息化类项目业绩的案例,每提供*个得*分,最多得*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每一个项目的合同关键页(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否则不得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支机构投标的,总公司(总所)业绩可纳入评审)”。采购文件第**页“*.详细评审”商务部分设置了“投标人拟派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技术人员(非项目经理、非技术总监) (*.*分)”,评审标准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得*分;*、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得*分。 一人具有多个证可重复计算。注:须提供以上资质证明材料及技术人员在投标人服务的外部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投标截止日之前三个月以内任意月份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等。无提供的不得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等规定,经核查,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六条所列“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例外情形,采购文件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前提是供应商应当依法出具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人提出“部分业务板块已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但由于整体集团架构调整,相关证明文件的更新存在一定延迟”的理由,既不能免除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定义务,也无法替代《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属于违法限制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既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也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经查,一是采购文件仅笼统要求本项目建设应用软件能够支持“主流数据库”,但未对主流数据库的具体类型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采购文件虽然提出了“病理系统”的建设要求,但缺乏对该系统应具备的功能等要素的详细描述。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上述规定既未能清晰界定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技术标准或核心功能等,也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及项目实施风险等关键因素,可能导致供应商因需求模糊而无法准确测算项目成本,进而影响报价的合理性,客观上限制了供应商平等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经查,一是采购需求已对整体系统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已详细列明了***系统和***系统应当具备的核心功能指标;二是为客观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采购文件合理设置“投标人同类业绩(*.*分)”评审项,要求供应商提供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等要素的合同关键页作为评审依据;三是基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专业特性以及系统运行稳定性、标准化部署等实际需求,采购文件要求拟派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基于项目实际运用需求,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置了系统性能标准、功能要求及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相关指标的数据交互方式及接口标准、业绩评审应增加技术难度与实施效果等考量因素、技术人员应具备医疗行业相关经验等主张,既不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也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支撑。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建议对此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采购需求中已详细列明了供应商所提供服务应满足的具体技术要求、系统功能要求以及相关设备产品参数要求。同时,“重要技术条款响应情况(标注‘▲’号技术条款)”及“一般技术参数指标响应情况(非‘▲’非‘★’号指标、非演示内容)”两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均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保持对应,并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了对应分值。因此,上述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规定。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已对技术指标的响应程度设置了合理的评分梯度,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投诉人提出“技术条款评分机制僵化”以及“对于一些非关键但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差异未给予适当的考虑和加分机制”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采购文件中已对项目验收、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且售后服务相关要求涵盖已质保范围(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质保期限及故障分级处理机制(包括明确的响应时间标准)等内容。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售后维护条款不明确”“未明确响应时间、维护范围”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出质疑,且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条件,系无效投诉事项。
七、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经查,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就本项目递交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于****年*月**日前作出质疑答复。经核实,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质疑答复文件送达投诉人指定邮箱。本机关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理流程符合前述法规中对答复时限及答复形式的要求,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作出质疑答复的主张,与事实情况不符,建议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系无效投诉事项,本机关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海丰县红城大道西***号县政府大院内,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丰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