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5-06
广东/广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广州-2025-05-0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机构:海丰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沐坤(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丰县海城镇二环南路城西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瑞团

被投诉人*:海丰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

被投诉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号金鹰大厦**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数智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称(具体内容详见投诉书):一是本项目结果公告之附件“合同包*:报价明细附件(联通数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无响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以“★”标注的为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为无效投标;二是本项目结果公告之“四、主要标的信息”不全面、不透明、不公开,不符合相关法规;三是评标标准未量化,存在严重串、控标行为,违反公平性;四是报价明细不清楚,评审结果缺乏可信度;五是未落实医疗信息国产化政策。

投诉人请求:一是请求撤销中标结果,认定采购程序违法,废止中标通知书,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二是请求修正采购文件,明确技术参数(病理系统、***系统功能)、细化评标标准、补充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条款、增补国产化政策要求、新院区系统与原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及迁移方案;三是请求重新评审,公开技术评分明细及横向对比报告,确保评审透明合规;四是请求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追责。

采购人答复情况:一是采购人认为,由于投诉人没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符合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条件。投诉人称“仅需证明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即可在没有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人称“采购文件不合理限制(如中小企业资质认定矛盾)及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公正、公开事项及风险因素”缺乏事实依据。且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相关质疑事项,采购人已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于*******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回复,认为投诉人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与其没有参与本项目投标之间不应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关于投诉事项**,采购人认为,本项目为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项目,非货物类采购项目。本项目结果公告已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年版)》(财办库〔******号)的通知中的要求,对采购标的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进行公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本项目为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项目,非货物类采购项目。投诉人要求公示相关产品的型号及节能认证证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三是关于投诉事项*,采购人认为,本项目建设目标是通过建设一系列关键的医疗信息系统,实现医院服务的全面升级,提高患者满意度,并促进妇幼健康服务的专业能力建设,最终达到医院整体服务水平的高质量发展。项目采购需求中已对相关医疗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质量管理、医保内控管理、支付管理系统等)作出了详细要求,并在评分办法中对“软件功能原型演示”制定了客观且符合细化量化要求的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四是关于投诉事项*,采购人认为,本项目结果公告已对采购标的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进行公示,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年版)》(财办库〔******号)的通知中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结果公告需公示“技术方案横向对比分析及扣分明细”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人提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存在严重不全、不明等因素”的质疑,相关答复采购人已在*******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回复,投诉人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存在严重不全、不明等因素”缺乏事实依据。五是关于投诉事项*,采购人认为,此投诉事项不属于投诉人于*******日提出的对本项目结果的《质疑函》中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第*页已规定了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经核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系统部署环境需求响应”的清单中显示均为国产化的软硬件,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采购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质疑处理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未发现投诉事项所述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情况:与采购人答复情况基本一致。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智公司答复情况:关于投诉事项*联通数智公司认为本项目为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服务类内容,因此联通数智公司投标文件侧重于服务部分的响应。项目中涉及的分体机台式机工作站等产品,均符合《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列出了所投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详细信息。对于节能认证证书,联通数智公司所投产品在投标时已经具备相应的节能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完全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文件的规定。关于投诉事项*联通数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采购需求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响应,联通数智公司的投标文件已充分满足采购文件中对各项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技术规格、数量、性能等要求。关于投诉事项*联通数智公司认为,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标标准合法、合理且量化明确,评标过程独立、公正,不存在任何人为操控或串标行为。商务评分的评审因素客观公正,联通数智公司的得分是基于实际优势,而非量身定制。投诉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撑,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平性的问题。联通数智公司郑重声明,联通数智公司是基于对采购文件的信任和自身实力参与投标的,不存在任何被内定或串通的情况。关于投诉事项*联通数智公司认为,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标过程独立、公正,评标标准合法、合理,不存在任何人为操控或评审结果缺乏可信度的情况。联通数智公司的得分均基于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和商务资质的优势,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明细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均以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为准,符合正常商业行为。联通数智公司具备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和专业团队,完全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且采购文件中已明确列出验收标准和方法,确保项目顺利验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联通数智公司完全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不存在未落实医疗信息国产化政策的情况。采购文件未明确要求核心软硬件国产化,联通数智公司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产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联通数智公司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投标文件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联通数智公司对投诉事项的回复均基于事实和相关法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于******日发布招标公告,于******日组织开标、评标,于******日发布结果公告。目前,本项目已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于*******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材料,采购代理机构于*******日作出质疑答复。

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采购文件第**.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部分载明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品目名称为“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且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第**提供了《分项报价表》的格式文本,填报内容包括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单价、数量、总价等。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智公司投标文件情况。联通数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分项报价表》,并对应填写了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单价、数量、总价等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针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联通数智公司提出的无效投标异议,本质上是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核查,投诉人未就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全程未介入开标及评审环节,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因此,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未依法提出质疑,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的适格主体资格。

二、关于投诉事项**。一是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项目品目名称为“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项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分项报价表》格式要求,完整填报了包括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单价、数量、总价等全部要求,其报价文件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已于******日依法发布了完整的中标结果公告,其中包含了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等所有法定披露内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公示技术方案横向对比分析及扣分明细等评审过程性文件。投诉人以“主要标的信息不全面、不透明、不公开,不符合相关法规”“未公示技术方案横向对比分析及扣分明细”为由质疑评审结果,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一是关于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人提出的“评标标准未量化”“量身定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不合法及定制型评分标准”以及“未落实医疗信息化国产化政策”等主张,均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经核查,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为*******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投诉人于*******日就采购文件设置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已明显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需以依法质疑为前提。由于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相关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系无效投诉事项。二是关于串通投标及评审合规性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材料中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等情形。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作出地评审结论应予以尊重。投诉人仅以评审结果反向推断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以及投诉事项*涉及采购文件设置的相关投诉内容为无效投诉事项,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以及投诉事项*中涉及串通投标及评审合规性的相关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海丰县红城大道西***号县政府大院内,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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