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71号)
2025-07-25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71号)
浙江/杭州-2025-07-25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排及以上**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弈零尚云(福建)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李岭村腾飞六路*号**号厂房幢第*层(长汀县医疗器械产业园腾飞园)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号旺座曲江*座**层****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宅路***号*号楼*层***、***单元(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宅路***号**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弈零尚云(福建)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零尚云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诚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排及以上**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弈零尚云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依法于****年*月**日受理。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省医疗器械公司所投产品宽腾公司,规格型号:******* ** ****的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的参数要求,应当予以扣分。省医疗器械公司总得分不可能为**.**分,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投诉事项*:省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企业公开信息内容不符,且明显违背该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人员及资质的要求。投诉事项*:省医疗器械公司所投生产企业宽腾公司的有效业绩不足,所提供业绩存在虚构,或型号不符**排以上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华睿诚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省医疗器械公司;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部分医院已分别陆续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华睿诚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弈零尚云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弈零尚云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弈零尚云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弈零尚云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次采购项目实行统招分签,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家医院均与省医疗器械公司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省医疗器械公司所投产品“*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规格型号为“******* ** ****”,品牌为“宽腾”。经宽腾公司确认,该公司系上述投标产品合法制造商,且上述投标产品均符合投诉事项涉及的*项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评审指标**)*.*”的规定以及省医疗器械公司《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认定省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材料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并无不妥。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省医疗器械公司的上述投标产品不符招标文件上述*项技术参数要求,无法证明省医疗器械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省医疗器械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其所投“(**排及以上**),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宽腾(杭州)医疗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宽腾公司确认结果,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数据与宽腾公司提供的数据一致,声明的企业类型与工商登记信息及财务报表数据一致。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回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省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数据及划型类型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另,即使宽腾公司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数据确为投诉人主张的“参保人数为**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宽腾公司仍属于工业类小型或微型企业。因本次采购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业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均可在评审时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因此前述事项不影响省医疗器械公司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影响评审结果,不能据此直接判定省医疗器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省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存在“型号不符**排以上的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规定以及省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材料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给予省医疗器械公司评审得分为*.*分,并无不妥。经海南省卫健委、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方城县博望镇卫生院、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总医院分别向本机关确认,省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一至业绩六、业绩七、业绩十、业绩十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内容真实。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密山市精神病医院的回复函。根据省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文件业绩材料上的中标公告网页链接核查结果,业绩八和业绩九的公告网页与省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文件业绩材料上的一致。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省医疗器械公司存在“提供业绩存在虚构”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