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7-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号同人恒玖大厦**楼
被投诉人*: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发展大楼*号楼
被投诉人*:浙江同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号瓯海总部经济园**幢*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对“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投诉称采购人未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公。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人,且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均抽取自评审专家库。采购人代表是否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影响采购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必然与评审的公正性存在关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成员人数应当为*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分项均为主观分评分项,*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商务评分第*.*项、第**项主观分评分时存在*处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况,同时*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之外的其它主观评分项评分亦存在**处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本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废标,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中标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鉴于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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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