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2025-07-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新联路***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华宇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龙湖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绍柯采〔****〕***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熙牛医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明显低于其成本的价格中标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
事实依据:我司详细解读了招标文件整体建设要求,核心建设内容包括集成平台、数据中心、医院信息系统***、电子病历系统、互联网医院系统等几十项业务系统,本次项目最终建设目标是以多院区一体化的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对标国家卫计委电子病历系统功能与分级评价标准,新建智慧医院核心信息系统,同时帮助医院通过电子病历*级、互联互通*甲、智慧服务三级 ,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中这*个评级对应的付款比例达到整体项目合同额的**%,充分说明医院非常重视这*个评级。
根据中标公示内容,熙牛医疗以****.**万元中标项目,根据公示的开标一览表,其中服务内容第***项:互联互通、互联互通*甲评审服务、电子病历*级评审服务、医院智慧服务三级评测服务、***+电子病历一体化,这*项合计报价***.*万元,这个价格既不符合熙牛医疗的价格体系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根据网上公开查询记录,熙牛医疗关于这*个核心系统(***、电子病历、集成平台、数据中心、互联网医院)的软著分别对应:基于人工智能的云医院信息系统**.*、基于人工智能的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医院信息集成云平台**.*、主数据管理系统**.*(无数据中心软著)、互联网医院平台**.*,按照查询结果,这个*个系统版本都是*.*,没有升级新版本,说明熙牛医疗近几年交付的系统都只有这一个版本,虽然交付的医院情况各不相同,但整体报价应该不会差别太大。
我司查询了熙牛医疗近几年的交付的业绩合同,发现存下明显问题: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电子病历*级相关系统建设****年中标,中标金额****万,中标单位:济南群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产品选用熙牛医疗),该项目减去医技医辅部分价格,剩下内容为满足电子病历*级要求的***和互联网医院系统,合计***万元(这个价格不包含集成平台、数据中心、互联互通*甲、智慧服务*级),对照熙牛医疗在绍兴中心医院项目的报价(***+电子病历一体化、电子病历*级合计***.*万元),绍兴中心医院和枣庄市妇保院按照医院都属于市级三级医院,价格差这么多,明显属于不合理的低价竞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采购人为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熙牛医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年*月**日,被投诉人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投标供应商熙牛医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于本项目中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交付成本”,主张取消其中标资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本项目评审报告和原评标委员会情况说明等证据。中标供应商熙牛医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响应报价********元,为采购预算金额的**.*%,未低于项目预算价的**%。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在价格标的符合性审查中,经过审慎评审,判断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合理。原评标委员会未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熙牛医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就其报价合理性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制定了详细的项目计划,并采取了一系列成本优化措施”,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符合性审查汇总表、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熙牛医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原评标委员会情况说明,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绍柯采〔****〕***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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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财执法〔****〕**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