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7-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泉州臻膳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型*幢一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号福建省体育局综合大楼**层
被投诉人*:福建嘉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商务中心(二区)(富力中心*区)**#楼**层**商务办公
相关供应商*: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区**号楼一层、二层
相关供应商*:福建六谷丰登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号(原化工路北侧)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地块)*#楼**层**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泉州臻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臻膳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嘉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森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三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包*技术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包*技术项“*.食品安全(家禽肉类、蛋品类、水产类)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副食品等)检验(检测)报告”评审标准描述设置不合理,且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包*技术项“*.项目负责人”和包*技术项“**.项目负责人”评审标准描述不合理,且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嘉森招标公司接受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公告显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年*月**日;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白水农夫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六谷丰登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泉州臻膳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嘉森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嘉森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泉州臻膳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家禽肉类、蛋品类、水产类)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副食品等)检验(检测)报告”三项技术要求是因为本次采购项目主要供应运动员餐厅,项目需求的特殊性要求提供食品是否含有兴奋剂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且《兴奋剂目录公告》逐年在更新,考量投标人近两年针对运动员的特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服务能力。另外,本次采购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投标人提供****年*月*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的检验报告时间跨度近一年半,排除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检测报告并不会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造成影响,即提供上述区间的检验报告属于本次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能够满足的常规性要求,与指定检测日期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不能等同。因此,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分项中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报告’的指定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人为限定了检测报告的有效时间范围并据此主张“限定检测报告期限的行为在本质上与指定检测日期无异,均是对供应商自主选择权的限制,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缺乏事实依据。
另,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家禽肉类、蛋品类、水产类)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副食品等)检验(检测)报告”三项技术和服务要求均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因此,投诉人主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关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包*技术项‘*.食品安全(家禽肉类、蛋品类、水产类)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副食品等)检验(检测)报告’评审标准描述设置不合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评审因素并未对投标人的经营年限作出要求。结合采购人的答复意见,设置“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年及以上食堂食材供应工作经验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统筹整个项目的运行,凭借其长期积累的丰富实操经验和行业洞察能力,在面对本次采购项目服务中出现的不同需求时,能迅速剖析根源、精准解决,且丰富食堂食材供应实操工作经验更能有效运营项目全程,提升工作流程、效率,确保项目合规且高效有序运转。另,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年及以上食堂食材供应工作经验技术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能满足。
投诉人主张“对于成立不满*年的供应商无法具备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年以上经验,如招聘具有*年以上经验的项目经理,面临着很多项目经理*年内存在更换很多单位,项目经理的过往项目合同可能因涉及原单位商业秘密或离职后权限限制无法获取,导致合格的项目经理因评审障碍被排除在外”并据此主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认为,“项目经理的过往项目合同可能因涉及原单位商业秘密或离职后权限限制无法获取”系投诉人主观臆测,无任何证据证明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均无法获取过往的项目合同。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