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2025-06-23 00:00:00
关于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常态化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色垃圾(建筑垃圾)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近期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环保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常态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治理的首要责任。应将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治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确定合理的合同工期,减少因工期紧张造成的夜间施工赶工期现象,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施工图纸范围以外)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督促分包单位落实相应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治理管控措施。
(二)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范围承担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非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和噪声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噪声污染及扬尘防治相关要求。要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各环节,设置垃圾集中堆放区并严密覆盖,建立外运登记台账,推动建筑垃圾产生环节的闭环处置。
(三)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及建筑垃圾治理的监理责任,对未按照要求制定扬尘、噪声治理专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实施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的要及时上报属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治理措施
(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应重点做好连续硬质围挡的设置,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米,围挡基础应坚实牢固,围挡立面应顺直、整洁、美观。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若需拆除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经同意后,方可拆除。要做好围挡维护工作,出现破损及时更换。
*、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对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场内主要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应进行硬化处理,主要通道应满足场地内运输车辆通行要求,路面砼硬化厚度应大于**厘米并高于施工区域场地标高**厘米以上,并做好路面修护保洁工作。按规定设置洗车槽、沉淀池、排水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等防尘设施设备,严格执行车辆冲洗制度,安排专人冲洗车身、车轮及挡泥板等部位,做到净车上路。
*、湿法作业裸土覆盖。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渣土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用围挡喷淋、洒水、喷雾、覆盖等降尘抑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清运、场内暂时集中堆放的应当采用密封式防尘网遮盖措施,对桩基施工、基坑开挖、回填作业、绿化作业中因施工工艺无法对场内裸土进行全覆盖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采用塑料防尘网进行覆盖的,要做好塑料防尘网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施工现场监测监控。施工工地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遇有*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土方开挖、回填、外墙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发布红色预警时,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
(二)建筑垃圾治理措施
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须编制建筑垃圾治理方案,并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外运登记台账,明确建筑垃圾的类别、产量、清运企业、消纳地点、责任人等信息,建筑垃圾外运应采用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核准具备运输经营许可和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封闭式运输;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需集中分类堆放并使用密目式安全网或无纺布完全覆盖,集中堆放处需设置钢管或砖砌围栏,并设置明显标识;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处置,生活垃圾的收集应设置闭式垃圾容器,及时密闭清运出场,不得在工地出入口、围挡周边随意丢弃堆放生活垃圾;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凡在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通过“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申请环保编码登记,获得环保编码,免费取得并加装环保号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场所使用前及使用结束撤场时,施工单位应通过“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实施进出场登记,同时要对纳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安全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发生。根据市城区、各县(市、区)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要求,在划定的禁用区域内,应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办理环保编码登记)。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施工时间(早六时至晚十时)进行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需向十堰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和抗震防灾中心质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栋**楼)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并向社区与周边居民进行告知。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工作职责、措施和要求,落实扬尘、噪声及垃圾管理防治责任,要将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传达至施工人员,明确专人专班,切实将建筑施工扬尘、噪声防治及建筑垃圾治理常态化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措施。各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单位要制定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噪声应急预案,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要积极推动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数字化管理,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噪声监测系统,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
(三)严格执法监督。我中心将加强建筑施工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有关措施、整改迟缓的将对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约谈,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档案,扣减诚信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十堰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和抗震防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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