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白云区十九中设施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2025-07-29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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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白云区十九中设施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广东/广州-2025-07-29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 项目名称:白云区十九中设施设备采购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白云区十九中设施设备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采虹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佳怡墨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街道百花大道**号**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倾向性问题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唯一性。经我公司与各制造商产品参数核对发现,多项技术参数组合后形成排他性,仅特定品牌产品可完全响应,虽然单个参数看似符合常规要求,但参数间的关联性设计导致其他品牌产品因某项细分指标不匹配而无法满足整体需求,且此类情况涉及产品数量较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在需求调查阶段确保技术参数具备通用性,市场调研需覆盖不少于*个有代表性的产品或供应商,以保障充分竞争。但本项目参数设置显然未达到这一要求,未充分开展市场调研以确保参数的通用性,导致部分产品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仅一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进行需求调查,需求调查可以采用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场调研应当了解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供应情况、价格水平、技术成熟度等,了解不少于*个有代表性的产品或供应商的情况。”本项目技术参数未体现充分市场调研的结果,违反此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项目通过参数组合指向特定产品,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事项*: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条款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针对“教师实验台(序号****、****、****、****、****)、学生实验桌(序号****、****、****、****、****)、数据采集器系统(序号*****、*****、*****、*****)”,需以制造商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作为评分依据,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全部提供得*分,否则得*分。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能力,如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资源节约等方面的管理成效,与教师实验台、学生实验桌的材质环保性(已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如对板材甲醛释放量等要求)以及数据采集器系统的性能指标并无直接关联。例如在广西百色田阳区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认定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实质性要求,与项目履约情况关联不大,因其并非行业强制性认证,属于企业自愿行为。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侧重于企业内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如工作场所安全风险防控、员工劳动保护等方面,与教学设备在学校环境中的安全使用及教学功能实现没有必然联系。在本次项目采购的教学设备场景下,学校更关注的是设备本身的安全设计(如实验台的边缘防护、电气安全等),这些通过产品的安全标准检测即可验证,而非依赖制造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限制公平竞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有较高要求,申请条件通常包含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等。在吉林省某政府采购项目中,将“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由国家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加分项,被认定存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该认证证书的要求会将大量创新能力强但暂未获得该认证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在湖北省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也因类似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认证证书获取周期与投标时间冲突:从报名到投标时间较短,而***系列认证通常需要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体系建设、运行后才能申请审核,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申请周期更长,涉及多轮评审。要求供应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提供这些证书,对于大多数供应商而言,尤其是中小企业,几乎不可能实现,明显是为已提前具备这些证书的企业“量身定制”,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中对上述认证证书的要求,与教学设备的核心需求及合同履行无关,且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违反该条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上述证书要求无法直接体现教学设备的质量、技术水平或履约能力,不符合该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等要求,对中小企业构成明显的差别待遇,违反此条规定。
质疑事项*: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条款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针对“央馆智能研修平台(序号*****)”,需以供应商提供“软件著作权及真伪查询截图”和“****认证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全部提供得*分,否则得*分。 *.软件著作权要求指向特定主体,限制竞争:软件著作权具有唯一性,特定软件的著作权仅归属于唯一主体。要求提供“央馆智能研修平台”的软件著作权,将竞争范围锁定在拥有该著作权的少数制造商,大量具备开发、运营类似功能平台能力,且能通过合法授权使用该软件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外。例如,在铜陵义安经开区东部园区亩均效益提升项目中,要求提供特定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及官方证书真伪查询截图,被质疑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最终对该条款进行了调整。在本项目中,这种要求同样阻碍了市场的充分竞争,限制了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机会。 *.检测非法定要求,属于企业自愿行为:****认证检测并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而是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申请的第三方检测。对于“央馆智能研修平台”这类教育软件,其核心功能验证可通过功能演示、用户案例等方式实现,无需以自愿性检测报告作为投标门槛。 *.时间周期与投标时限冲突:从报名到投标的周期通常不足**日,而****认证检测需经历样品寄送、检测流程、报告出具等环节,全程至少需*****日。在此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提供检测报告,实质上将未提前准备该报告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明显为已提前取得该报告的企业定制评分标准,具有极强的指向性。 *.检测报告可在履约阶段验证:软件类产品的检测报告更适合作为中标后的履约验证材料,而非投标阶段的评审依据。例如,在广州市某教育云平台采购项目中,当地财政局认定“要求投标时提供非法定检测报告”属于不合理限制,最终调整为“中标后**日内提供”。本项目若要求检测报告,应遵循“中标后提供”的合理流程,而非在投标阶段设置障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以短周期内无法获取的自愿性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属于典型的不合理限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本条款设置的检测报告要求,与软件采购的实际需求及合理流程不符,违反该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短时间内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对中小企业构成明显歧视,因其难以承担紧急检测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质疑事项*: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条款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针对“课堂数据采集终端(序号****)、**录播工作站(序号****)、全高清录播系统(序号****)”,需以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内容须覆盖录播产品)”和“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作为评分依据,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全部提供得*分,否则得*分。 *.证书与产品核心功能无关:本项目采购的录播设备核心需求是满足课堂数据采集清晰度、录播系统稳定性、**自动跟踪准确性等性能指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聚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流程规范,与录播设备的摄像头分辨率、编码压缩效率等核心参数无直接关联。以云南昭通市金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为例,其通过该认证标志着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企业全流程,但这与该公司产品实际性能提升并无直接联系,同样,对于录播设备制造商而言,拥有此证书不能直接证明其产品在教学场景下的性能优势。“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自愿性认证,该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其证书颁发标准缺乏国家强制力支撑,仅体现企业某类产品的单次抽检结果,无法证明录播设备在教学场景下的长期稳定运行效果(如多机位同步录制、实时传输延迟等)。例如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该证书,是基于其酒产品在特定时间的质量检验表现,与录播设备这类电子产品在复杂教学环境中的稳定运行、功能实现毫无关系。 *.构成不合理限制:两类证书均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且获取成本较高。**/***********认证需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仅咨询及审核费用就超*万元,对中小企业形成资金门槛。像燕之屋为通过该认证,前期需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诊断、构建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负担。“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每年需缴纳数千元认证费,且其认证流程缺乏统一监管,新入行企业往往因认知不足或成本压力未参与认证。在武汉市武昌区教育局****年录播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招标文件要求“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作为评分项,被质疑后认定为“与设备实际质量无必然联系”,最终删除该条款。 *.与合同履行无关:供应商可通过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如录播设备的清晰度、帧率检测)、用户使用案例等证明产品质量,无需依赖上述证书。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确指出,“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非强制性质量荣誉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要求。尤其是协会颁发的质量类证书,因其权威性不足、评定标准不统一,更不应作为政府采购评分依据。例如在某省教育厅录播设备采购项目中,曾要求供应商提供某行业协会颁发的“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后因该协会无合法资质、证书颁发混乱被质疑,最终取消该评分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要求的两类证书与录播设备核心性能及教学需求无关,违反该条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上述证书无法直接反映录播设备的技术水平或履约能力,不符合该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两类证书的获取成本对中小企业构成隐性限制,违反此条规定。
质疑事项*: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条款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针对“音乐教学互动平台(序号****)”,需以供应商提供“****作曲编辑器管理器集成系统软件”和“电子课本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依据,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全部提供得*分,否则得*分。 *.软件著作权的唯一性限制竞争: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特定名称的软件著作权仅归属于唯一主体。例如,“电子课本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可能仅由少数教育科技企业持有,如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曾因持有同类软件著作权被质疑在某区中小学教育平台采购项目中被定向指向。本项目中,要求这两项特定软件的著作权证书,实质上将竞争范围限定在持有该著作权的制造商,排除了通过合法授权使用该软件的供应商——此类供应商虽能提供符合教学需求的音乐互动平台,却因未持有著作权证书被直接判*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与项目需求及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为学校设施设备采购,核心需求是“音乐教学互动平台”能满足课堂作曲教学、电子课本展示等基础功能,供应商通过购买授权、合作开发等方式均可实现这些功能,无需自身持有著作权。在深圳市某中学音乐教室设备采购项目中,当地财政局认定“要求供应商持有音乐教学软件著作权”与合同履行无关,因软件使用权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最终取消该评审因素。 *.证书背景与采购目标脱节:经查询,“****作曲编辑器管理器集成系统软件”多应用于专业音乐制作领域,其著作权持有方以音乐软件开发商为主;“电子课本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软件”则多由大型教育集团开发。两类软件的著作权与学校所需的“互动教学”核心功能无必然关联,且获取成本高(单类软件著作权登记及维护年均成本超**万元),中小企业难以承担,形成对中小供应商的隐性排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条款通过特定软件著作权指向少数制造商,违反该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软件著作权归属与平台教学功能、服务水平无关,不符合评审因素设置要求。 *.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年第***号答复函:“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因素时,若供应商可通过授权使用满足需求,则不得要求持有著作权,否则构成不合理限制。”本项目要求与该答复精神相悖。
质疑事项*: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条款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针对“**寸智慧黑板(序号****)”和“学生计算机(序号****)”,供应商需具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含所投产品)以及**/***********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证书,以此作为评分依据,提供全部材料得*分,未提供或不全得*分。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该证书依据**/***********《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评定,非强制性认证。在淮安市体育局组织的全民健身场地建设器材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五星级*****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的得*分,六星级*****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的得*.*分,七星级及以上*****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的得*分”作为评标标准,被投诉人质疑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此证书评定要求企业按标准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在组织架构上,需设立专门售后部门并合理划分职能与岗位,根据销售区域设置可有效管理的服务网点,还需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也有相应要求。这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而言,获取难度极大,且该证书与本项目智慧黑板、学生计算机的教学功能、产品质量等核心需求毫无关联,与合同履行完全无关。 *.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依据《商品经营企业质量评价体系》(**/* **********)执行,适用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业组织,从服务文化、领导力、服务战略等六个方面评价。申请企业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等证件,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专业团队与客户反馈机制。其认证标准虽能反映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但与智慧黑板的显示效果、书写流畅度,学生计算机的运算速度、硬件稳定性等教学设备核心性能毫无直接联系,不能作为衡量产品质量与保障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证书:是我国数据管理领域首个国家标准,将组织数据管理划分为数据战略、治理、架构等八大能力域。例如亿信华辰获得该认证,是因其在数据管理领域的专业实力。然而对于学校采购的智慧黑板和学生计算机,主要用于教学展示、学习操作,并非以数据管理为核心功能。拥有此证书的企业多为数据处理、信息技术类,与教学设备供应企业性质差异大,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毫无关系。在过往实际政府采购项目中,如多地的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从未将此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因其与教学设备的常规性能、售后保障等核心履约内容完全脱节。 *.在政府采购中,部分协会颁发的类似服务质量、数据管理相关证书也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协会为了盈利,只要企业缴纳一定费用,就给予相关证书,缺乏严格的审核流程。例如某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中,有供应商凭借某协会颁发的“教育设备优质服务证书”参与评分,但经调查发现该协会在行业内影响力小,其证书颁发随意,无法证明企业真实服务水平,该证书最终未被认可作为评分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中要求的这三类证书,均与智慧黑板和学生计算机的教学功能、产品质量以及合同履行的核心需求不相关,违反此项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上述证书无法直接体现产品在教学场景中的质量、性能及实际服务水平,不符合该条款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等对企业规模、运营等有隐性要求,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违反此条规定。
质疑事项*: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条款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部分规定,所投“***万全景枪球一体化摄像机(序号****)、网络视频存储服务器(序号*****)”,需以制造商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以及获得****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三级以上证书进行评价,且须提供官方公告名单和链接证明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全部材料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得*分。 *.首先,将特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此类荣誉称号具有稀缺性和特定指向性,获得该称号的企业数量有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相悖。众多有能力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摄像机及存储服务器的制造商,因未获得该特定荣誉,被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 *.其次,关于****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证书的申请对企业规模、运营时间等方面存在较高门槛限制。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三级及以上证书,企业往往需要具备一定时长的运营经验以及达到相应的业务规模等条件。这对于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而言,难以企及,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不得在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例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的“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云平台网络安全保护建设项目”投诉案中,明确指出将“****(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因其认证对公司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以及人员规模等有明确要求,违反了相关法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又如在洛阳市财政局处理的“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提级建设项目”投诉案中,因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作为评审因素,被认定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不相称,投诉成立。 *.本项目旨在采购满足学校日常教学及安全监控需求的设备,供应商的核心义务是确保所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按时交付并提供必要的售后支持。在此背景下,厂家是否持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和“****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三级以上证书”,与保障产品按时、按质交付并无直接联系,也无法对产品质量、性能及后续服务形成有效支撑。在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中,当地财政局认定将“绿色工厂”认证作为评分标准,与合同履约无关,违反相关法规。本项目要求厂家证书的情况与之类似,这些证书与合同履行缺乏紧密关联,不应作为评分因素。 *.对于协会颁发的****证书,同样存在不合理性。在安防监控行业,部分协会为扩大影响力和增加收入,随意颁发所谓的“行业优质产品”“先进技术企业”等证书。这些证书缺乏严格的评定标准,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以特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作为评审因素,明显指向少数获得该称号的企业,违反此项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证书申请门槛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违反此条规定。
质疑事项*: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条款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正文“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规定,广播系统“网络广播主控软件(序号****)”需支持地震预警功能,同时要提供网络广播主控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全部材料得*分,未提供或不全得*分。 从实际需求看,确保供货设备具备地震预警功能,能满足学校应急场景下的安全保障需求,但额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招标文件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形式、来源及具体内容,不同供应商对“合法获取、接收和使用地震预警中心信息的证明材料”理解可能不同,评审专家判断时缺乏统一、客观标准,主观性过强,易导致评审结果偏差。另一方面,以提供此类模糊、难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条件,给众多供应商参与投标设置了障碍。市场上有能力提供具备地震预警功能广播系统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特定形式的证明材料,被排除在项目竞争之外,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有滥用评审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之嫌。 要求特定的“网络广播主控软件著作权证书”缺乏合理性。即便供应商不具备该软件著作权,通过合法购买相关软件服务,同样能实现地震预警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软件功能性条件。本项目并非软件开发项目,重点在于采购满足学校教学管理需求的设施设备,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与项目核心目标不符,且具有指向性。软件著作权具有唯一性,市场上拥有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数量有限,多数有能力提供功能完备广播系统软件的供应商,因不持有此特定著作权,被排除在项目竞争之外,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中要求提供地震预警功能证明材料,既缺乏明确标准,又限制了潜在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由于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评审过程无法依据清晰、可执行的标准进行,不符合该条例要求。
质疑事项*: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条款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正文“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规定,广播系统“网络广播主控软件(序号****)”需支持地震预警功能,同时要提供网络广播主控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全部材料得*分,未提供或不全得*分。 从实际需求看,确保供货设备具备地震预警功能,能满足学校应急场景下的安全保障需求,但额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招标文件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形式、来源及具体内容,不同供应商对“合法获取、接收和使用地震预警中心信息的证明材料”理解可能不同,评审专家判断时缺乏统一、客观标准,主观性过强,易导致评审结果偏差。另一方面,以提供此类模糊、难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条件,给众多供应商参与投标设置了障碍。市场上有能力提供具备地震预警功能广播系统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特定形式的证明材料,被排除在项目竞争之外,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有滥用评审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之嫌。 要求特定的“网络广播主控软件著作权证书”缺乏合理性。即便供应商不具备该软件著作权,通过合法购买相关软件服务,同样能实现地震预警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软件功能性条件。本项目并非软件开发项目,重点在于采购满足学校教学管理需求的设施设备,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与项目核心目标不符,且具有指向性。软件著作权具有唯一性,市场上拥有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数量有限,多数有能力提供功能完备广播系统软件的供应商,因不持有此特定著作权,被排除在项目竞争之外,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中要求提供地震预警功能证明材料,既缺乏明确标准,又限制了潜在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由于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评审过程无法依据清晰、可执行的标准进行,不符合该条例要求。
质疑事项**:类似项目业绩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正文中“类似业绩评价”条款规定:“****年*月*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项,满分*分(需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同一采购单位仅算*份)。该条款未对“类似项目”的核心要素(如合同内容等)作出明确界定。投标人无法准确判断哪些业绩符合要求,且评审专家需凭主观认知判定“类似性”,存在同一业绩在不同专家评审中结论不一致的风险,违背评审标准统一性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因“类似项目”定义模糊,评标标准缺乏明确依据,将导致评审过程无法严格遵循“载明的标准”,违背该条款要求。
请求:评分具有倾向性,具体情况详见相关附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对《白云区十九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序列号:***************/*****************)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日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本项目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是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市场调研覆盖了主流品牌供应商、同类项目案例等,调研结果表明所列技术参数为市场主流产品普遍具备的性能指标,非专有、排他性参数。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的品牌不少于三家,你公司提出的质疑缺乏相关事实依据。 *、针对质疑事项*:实验设备中教师实验台、学生实验桌以及数据采集器系统要求制造商提供********、********、*******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是为了保障所采购设备的质量、环保及安全等方面符合要求,与设备在学校环境中的使用及教学功能实现相关。这些认证要求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 *、针对质疑事项*:央馆智能研修平台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及****认证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平台软件的合法性、功能性及质量,与项目的核心需求相关。****认证检测报告作为第三方检测结果,能够有效验证软件的性能,属于质量验收的必要依据。潜在供应商有充足时间准备相关材料,不存在时间周期与投标时限冲突的问题,并非为特定企业定制评分标准。 *、针对质疑事项*:录播设备要求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是为了从侧面反映录播设备的质量及制造商的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能够满足课堂数据采集、录播等核心功能需求,与项目的实际需要及合同履行存在关联,并非不合理限制。 *、针对质疑事项*:本次新建学校是区政府重点打造的学校,重视学生美育教育,音乐教育在中小学阶段的具有深层意义,要求音乐教学互动平台具有“**** 作曲编辑器管理器集成系统软件”和“电子课本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将保障产品版权纠纷,软件著作权是验证软件合法性的必要手段,与合同顺利履行(避免侵权索赔导致项目中断)直接相关。 *、针对质疑事项*:智慧黑板和学生计算机是学校智慧校园重要基础设施,是教师和学生接触到最多产品,良好的产品售后服务和数据信息安全十分重要,**/****** 商品售后服务、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及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是从产品售后服务和数据信息管理能力评价重要方式,符合履约能力要求。 *、针对质疑事项*:监控是学校安全重要应用场景,产品高质量、大品牌、高效的服务是学校诉求。****证书体现信息技术运维能力,工业设计认证证明产品可靠性和先进性。 *、针对质疑事项*:学校属人员密集场所,地震预警功能涉及公共安全,需确保功能合规性(需接入国家地震预警中心系统),要求提供合法获取、接收和使用地震预警中心提供的地震预警信息证明材料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是验证合法性的必要手段,产品制造商有义务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非“难以获取”。 *、针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与质疑事项*重复。 **、针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已明确类似业绩的界定要求:①须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予以佐证,未提供不得分;②提供的业绩至少包含一个核心产品,同一采购单位只能算一份业绩。相关核心产品已经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予以明确,界定明确,不存在定义模糊。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和参与!贵公司有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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