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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局印刷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2025-07-29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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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局印刷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07-29 00:00:00
贵州/贵阳-2025-07-29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印刷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印刷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华盾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云南鉴诚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云南物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郊黑土凹仓库内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 本项目有违规操作嫌疑,我司参与本项目采购并最终中标,招标代理以不合理、不合规的方式将项目重新组织,我司质疑本项目最终“重新组织”不合规,有违规操作的嫌疑。
质疑事项*:本项目最终“重新组织”不合规。公告中引用的*条法律法规,但最终实行结果与法律规定相悖或者引用错误: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我司参与本项目采购并最终中标,在本项目中标后接到招标代理告知:“由于参与投标的其他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质疑成功,本项目重新评审。”我方积极的与招标代理沟通无果,招标代理于*月**日发布了项目重新组织招标的公告。 关于公告中列明的“重新组织”原因,我司认为不合理、不合规。 根据我方复核:本项目采购文件格式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固定格式,采购代理公司及投标供应商均需按照该格式编制采购文件或制作投标文件,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内容;格式部分中“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明确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按照格式理解,该表内容需根据表内需求填写相对应内容,据我方跟采购代理机构沟通了解,贵阳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耀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并未按照表内格式要求作出响应,不满足符合性评审要求。 专家根据采购文件“第四节无效标条款中第(五)条: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内容,认为贵阳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耀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符合符合性评审,作废标处理,我司认为,专家评审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因为质疑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最终是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成为“无效供应商”,其并未进入评审环节。而在本项目中,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皆是“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问题,最终的结果也都是导致供应商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的结果。而在该情况下,即使对方投诉成立,本项目也属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评审”。而该规定明确指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况只有在评审过程中因为“评审标准”的问题引发的内容。本项目采用“重新组织”的方式,与法律法规相悖。 且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的权利。本项目已由评审专家确定评标结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本项目评审专家已完成独立评审,并不存在违法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标结果。核对的时间点通常是在评审报告签署前,若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情形,可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在评审专家出具评标报告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有责任对评审结果和评审结论进行审核,通过我方和采购代理公司现场沟通得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在并未提出疑问。我司认为,开标现场,贵阳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耀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通过符合性评审均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与第一次开标结果相悖。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的权利。本项目已由评审专家确定评标结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标结果。核对的时间点通常是在评审报告签署前,若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情形,可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我司参与本项目采购并最终中标,在本项目中标后接到招标代理告知:“由于参与投标的其他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质疑成功,本项目重新评审。”我方积极的与招标代理沟通无果,招标代理于*月**日发布了项目重新组织招标的公告。 关于公告中列明的“重新组织”原因,我司认为不合理、不合规。 根据我方复核:本项目采购文件格式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固定格式,采购代理公司及投标供应商均需按照该格式编制采购文件或制作投标文件,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内容;格式部分中“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明确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按照格式理解,该表内容需根据表内需求填写相对应内容,据我方跟采购代理机构沟通了解,贵阳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耀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并未按照表内格式要求作出响应,不满足符合性评审要求。 专家根据采购文件“第四节无效标条款中第(五)条: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内容,认为贵阳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耀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符合符合性评审,作废标处理,我司认为,专家评审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因为质疑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最终是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成为“无效供应商”,其并未进入评审环节。而在本项目中,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皆是“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问题,最终的结果也都是导致供应商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的结果。而在该情况下,即使对方投诉成立,本项目也属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评审”。而该规定明确指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况只有在评审过程中因为“评审标准”的问题引发的内容。本项目采用“重新组织”的方式,与法律法规相悖。 且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的权利。本项目已由评审专家确定评标结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本项目评审专家已完成独立评审,并不存在违法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标结果。核对的时间点通常是在评审报告签署前,若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情形,可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在评审专家出具评标报告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有责任对评审结果和评审结论进行审核,通过我方和采购代理公司现场沟通得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在并未提出疑问。我司认为,开标现场,贵阳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耀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通过符合性评审均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与第一次开标结果相悖。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的权利。本项目已由评审专家确定评标结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标结果。核对的时间点通常是在评审报告签署前,若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情形,可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请求:本项目维持第一次开标的中标结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质疑事项*:针对你公司上述提出的问题,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明确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表中内容是由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是要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表中一一列明的,以便由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磋商文件需要对磋商文件必需作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有哪些,从而进行响应及评审。在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明细表中并未对技术部分作任何要求,故贵阳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耀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无需对技术部分要求作出响应,符合符合性审查。
回复质疑事项*:针对你公司上述提出的问题,资格性审查是主要核查供应商是否满足基本资格条件(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商业信誉等)和特定资格条件(如行业资质、技术能力等)。例如,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基础资质文件。而符合性审查是主要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要求。例如,确认投标内容是否完整、响应招标文件的星号条款、投标金额是否在限价范围内等,二者不属于同一审查阶段。故符合性审并不属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范围;本项目是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且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只负责在开标环节进行解密,评审环节都由评审专家磋商小组完成,只有评审结束后,才能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并不存在你公司所说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并未提出疑问”;本项目评审环节贵阳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耀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因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导致在评审环节对两家公司出现不公平的待遇,本项目组织重新采购依据的法律法规完全符合条件,并不存在不合规。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