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地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
2025-07-29
山西/大同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山西大地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
山西/大同-2025-07-29 00:00:00

山西大地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 **:**

挂牌日期:**********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山西大地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转让方名称 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万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工作日
挂牌日期 **********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提示提醒等内容: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截止到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综合利用脱硫石膏固废资源建设****万吨工业石膏项目中房屋建(构)筑物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占土地为租赁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划拨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共计**.**亩)。 *、****年**月至**月期间,被评估单位有*项专利权获得了授权,专利权名称分别为:一种生产石膏粉配料装置、一种生产石膏粉用的热风干燥器、一种自流平地面材料的施工工具、一种石膏耐水增强装置。因该*项专利权申请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本次对该*项专利权按成本法进行了入账并评估,评估值为***,***.**元。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根据****年*月山西万家寨引黄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和山西大地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的《山西万家寨引黄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管理调度中心办公租赁合同》,出租方将山西省大同市恒安街 *** 号山西万家寨引黄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管理调度中心*层出租给承租方,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租金加相关的附加服务费总计 ****** 元/年,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月**日,双方续签了上述合同,租赁费等基本不变,租赁期限续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协议期满,双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延长期间的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评估基准日,承租方将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年*月,大同市平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西大地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城逐渐罚字(****)***** 号),因“大地同源综合利用脱硫石膏固废资源建设****万吨工业石膏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万元。截止评估报告日,山西大地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脱硫石膏固废资源建设 **** 万吨工业石膏项目获得的备案、批复等许可文件为:《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山西大地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大地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个电厂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意见》(晋大地发展规划函(****)*号)、《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出租建设用地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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