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南财采投处〔2025〕9号
2025-07-08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哈南财采投处〔2025〕9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5-07-08 00:00:00
哈南财采投处〔****〕*号
作者:南岗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财采投处****〕*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哈尔滨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号*单元*****室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局教育保障中心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宽桥街**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号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务教育新增班级设备购置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于****年*月*日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招标方仅以类纸屏+滤蓝光六个关键字加一个符号进行字面匹配,不考察功能实质而完全忽视技术实质和功能等同性的评审方式,存在形式主义评审。

投诉事项*:否纸质护眼+硬件防蓝光的功能等同性;纸质护眼=类纸屏硬件防蓝光=滤蓝光,功能等同,名称的叫法不同。

投诉事项*:我方纸质护眼+硬件防蓝光与招标要求的类纸屏+滤蓝光为完全等效技术,仅存在命名差异。若以名称不同否定功能,将导致技术标准体系混乱。

投诉事项*:招标单位将我方投标判定为无效的依据并不充分,对护眼模式的理解过于狭隘,未能正确评估我方所提供的硬件防蓝光技术以及纸质护眼技术的护眼效果和价值,存在不合理地排斥我方投标的情况。

投诉事项*:评标程序违反法定澄清义务。我方在评标过程中未收到任何澄清要求,却在结果公示后被以未见类纸屏+滤蓝光等护眼模式为由否决,此举既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亦与《关于促进政府(财库(****)**号)中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以模糊理由排斥供应商的精神相悖。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辩称评审专家无法判断功能存在,实质是专业失职。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以无法判断为由推卸专业责任。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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