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2025-07-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生活垃圾收运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武汉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桦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号金穗苑*栋*单元***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桦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年生活垃圾收运车辆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交货时间设置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该设定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交货时间,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将提供厂内防腐工艺照片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不仅涉及商业秘密,还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活动,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