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7-28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黑龙江中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投诉人:依安县财政局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财政局依安县经开区食品产业园区冷链物流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此项目中标企业黑龙江智屋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网上查询企业员工人数为*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为**人,人数不符。
(二)此项目中标企业黑龙江智屋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中标情形。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智屋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该公司缴纳社保人数*人、返聘退休人员*人、签订劳务协议**人,从业人员合计**人。经向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函询,其复函内容为“黑龙江智屋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科技路***号新兴产业孵化器*#楼****室,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企业聘用人员由企业自主证明”。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智屋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关于“此项目中标企业黑龙江智屋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中标情形”的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