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54号)
2025-07-28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54号)
吉林/长春-2025-07-2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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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吉林省传染病医院)采购医疗、医技设备一批项目**包、**包、**包(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慕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与浦东路交汇处力都大厦四层***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吉林省传染病医院)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文卫路**号

被投诉人*:中安实信(吉林)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号吉柴宿舍**栋*门***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包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中“★*总体要求为保证整机稳定性和兼容性,要求影像链核心部件(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与**为同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高压发生器功率≥*****”的参数要求,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包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医用射线防护眼镜”“**.医用射线防护方巾”;**包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应急物资(以下物资具体要求以业主单位实际需求为准)”的参数要求不合理。

投诉请求:针对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制定新的招标参数。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并调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参数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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