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7-28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化工学院丰满校区公共机房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力盟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号电脑城******房间
被投诉人*:吉林化工学院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德坤(吉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台北明珠建设项目一期**号楼****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评标专家组提出我方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如何证明是使用说明书,此说法真是无视投标法律法规的严重不公平对待我方,请严格审查”。
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评标专家组提出我方提供的彩色复印件不是复印件,此说法真的是无视投标法律法规的严重不公平对待我方,请严格审查”。
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部分,我方提供的***虚拟化授权投标产品使用说明书整体部分有一处非参数证明部分存在格式重叠。评标专家组也将此作为我方废标理由之一”。
投诉请求:*.恢复我公司投标资格;*.停止此项目招标,或进行重新资格审查,公平审查,重新评选中标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原评审专家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阅本项目评审报告,在开评标环节,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审查不合格原因为“吉林省力盟经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第*项产品第**项技术指标要求‘未体现为用户提供轻量级**证书制发和验证服务’、第*项产品第*项技术指标要求提供的响应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非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主张的废标原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在质疑复核环节,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支持自建**,为用户提供轻量级**证书制发和验证服务”的技术指标要求;在投诉调查环节,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第*项产品第*项”的技术指标要求。故在本项目开评标环节,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审查不合格,将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本项目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