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城市天地公租房商101室租赁(二次)交易公告
2025-07-25
安徽/合肥
中标结果
滨湖城市天地公租房商101室租赁(二次)交易公告
安徽/合肥-2025-07-25 00:00:00
滨湖城市天地公租房商***室租赁(二次)交易公告 **********
滨湖城市天地公租房商***室租赁(二次)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 **********

出租要求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

名称

滨湖城市天地公租房商***室租赁(二次)

出租人

合肥滨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元/年)

装修免租期(租期内)

竞价保证金

原承租人

滨湖城市天地公租房商***室

**/***

钢筋混凝土

**.**

*

*****

**天

****

*.标的坐落位置:包河区滨湖峨眉山路***号城市天地公租房商***室;

*.标的权属情况:无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标的房屋水电户名不在出租方名下,出租方不负责提供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中标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需中标人自行解决消防验收等相关事宜。

*、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自理

*.本项目物业费由承租人与所在辖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其缴纳物业管理费。

*.本次房屋出租不含停车场(停车位),该现场停车位为不固定停车位,具体停车位的使用事宜由承租人与辖区物业公司自行协商。

公告及竞价期限

*、公告期:****年 *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年*月** 日**:**始至****年*月**日**:**

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滨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服务

*.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电动车行业、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宗教场所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依法诚信经营,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与第二年租金一致,第三年起递增*%,即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先支付后使用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天租期履约保证金为前三个月租金取整,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特别要求

*.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租赁期内,严禁转租(包括部分转租)。承租人和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必须一致,否则委托方将视为承租人存在转租行为,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及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相关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七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特别说明:

*)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搬运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期内,承租户须无条件配合楼上下水改造等其他装修事宜。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用途(不得违背出租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承租人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承租人需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标的房屋的门头店招进行规划设计,并将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同时须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委托方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承租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门头店招及广告牌,否则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进行拆除,相关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最高报价人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对意向承租人资格要求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代理机构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核实最高报价人是否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如果最高报价人为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不是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现场踏勘

看房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 投标技术指导:***********

(图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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