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25-07-28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江西村高效养殖温室项目(彩钢保温夹芯板)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聪格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
被投诉人:华湛工程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三道街五洲国际一期****号*楼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万润功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德胜街**号*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安徽聪格科技有限公司对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人民政府江西村高效养殖温室项目(彩钢保温夹芯板)(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将我公司判定为无效投标,其给出的无效投标依据为:未提供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不正确。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填写相应产品的“型号规格”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答复材料。 投诉事项*:针对该投诉事项,我单位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制造商为“安徽聪格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但其只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参保证明,未提供其他从业人员社保证明,也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四人未缴纳社保的情况说明。不存在评审过程明显缺乏公正性,相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方法,评审过程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的情形。 投诉事项*:针对该投诉事项,我单位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黑龙江万润功成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江西村高效养殖温室项目(彩钢保温夹芯板),供应商已在技术偏离及详细配置明细表中明确了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不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针对该投诉事项,我单位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该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划型错误,应为微型企业,写为小型企业,此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均可参与此项目,中标供应商错写的情形未对投标构成实质性影响,该企业未因划型错误而获利,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驳回投诉。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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