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7-24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杭州-2025-07-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公寓家具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品诺达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沙洲路***号***

被投诉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住所: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号大街****号

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深塘)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品诺达家具有限公司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公寓家具项目(编号:******(*)*******(**),标项一:**号楼学生公寓家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品诺达家具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客观分】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得*.*分,最高得*分(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租赁发票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同款设备不重复计分):光纤激光切割机、机器人焊接系统、手持式激光焊机、双弯机、数控六面钻、高速电脑裁板锯、自动纵锯修边机、加工中心、数控榫头机、榫槽机、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中央集尘器、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设备、缩管机、涂装废水处理设备、热压机、等离子废气净化器、干式喷漆柜、无尘面漆喷漆设备******滚涂线、电子开料锯、高频拼板机、封边机、横截锯机、下轴精密纵锯机、开式可倾压力机、仿形铣钻孔机、立式双轴铣床、铝型材数控双头精密切割锯、隔膜自动压滤机、砂光机、冲床、抛丸机、数控榫卯机、智能喷涂生产线、大气污染防治设备。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冗余设备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问题。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如“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设备”“涂装废水处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属于环保或特殊工艺设备,与宿舍公寓床的标准化生产无直接关联,且与生产的货物品质无关,属于企业环保的设备,与合同履行无关。且投标人自行采用环保工艺则无需此类设备,变相排斥合规供应商,降低其潜在供应商分值。诉求*:删除与项目无关的设备(如环保设备、特殊工艺设备),仅保留与宿舍公寓床生产直接相关的必要设备(如开料锯、封边机、数控钻床等)。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三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投诉事项*:【客观分】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得*.*分,最高得*分(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租赁发票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同款设备不重复计分):光纤激光切割机、机器人焊接系统、手持式激光焊机、双弯机、数控六面钻、高速电脑裁板锯、自动纵锯修边机、加工中心、数控榫头机、榫槽机、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中央集尘器、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设备、缩管机、涂装废水处理设备、热压机、等离子废气净化器、干式喷漆柜、无尘面漆喷漆设备******滚涂线、电子开料锯、高频拼板机、封边机、横截锯机、下轴精密纵锯机、开式可倾压力机、仿形铣钻孔机、立式双轴铣床、铝型材数控双头精密切割锯、隔膜自动压滤机、砂光机、冲床、抛丸机、数控榫卯机、智能喷涂生产线、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最高分值设置不合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问题。事实依据:最高*分对应**项设备(每项*.*分),而宿舍公寓床生产核心设备仅需***项(如开料锯、封边机、数控钻床、砂光机、冲床等)基础设备,要求企业提供超量设备证明,变相抬高投标门槛,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设备越多侧面反映供应商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利润等,属于排斥中小企业。诉求*:将生产设备评分分值降至合理范围,避免过度强调设备数量而忽视技术能力,重新开标。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第四十三条(一)。投诉事项*:【客观分】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得*.*分,最高得*分(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租赁发票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同款设备不重复计分):光纤激光切割机、机器人焊接系统、手持式激光焊机、双弯机、数控六面钻、高速电脑裁板锯、自动纵锯修边机、加工中心、数控榫头机、榫槽机、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中央集尘器、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设备、缩管机、涂装废水处理设备、热压机、等离子废气净化器、干式喷漆柜、无尘面漆喷漆设备******滚涂线、电子开料锯、高频拼板机、封边机、横截锯机、下轴精密纵锯机、开式可倾压力机、仿形铣钻孔机、立式双轴铣床、铝型材数控双头精密切割锯、隔膜自动压滤机、砂光机、冲床、抛丸机、数控榫卯机、智能喷涂生产线、大气污染防治设备。设置的生产设备命名的名称不同却不予认可的问题。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所列设备名称(光纤激光切割机、手持式激光焊机、高速电脑裁板锯、自动纵锯修边机、数控榫头机)等为特定型号或品牌专有术语,而非行业通用名称。业内通用名称为(激光切割机、激光焊机、电脑裁板锯、纵锯修边机、榫头机)等。不同机械制造商对设备命名存在差异,招标文件并未对同类设备的说明内容,是否可以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设备名称限定机械制造商单位,再以机械制造商单位的设备名称来内定货物制造商。从而与潜在供应商拉出相对的分数。此项要求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诉求*:将设备名称更正为业内通用名称,设备名称如有细微的差异,如功能基本一致,可认定为同类设备。重新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三条(一)。投诉请求:*.删除与项目无关的设备(如环保设备、特殊工艺设备),仅保留与宿舍公寓床生产直接相关的必要设备(如开料锯、封边机、数控钻床等)。*.将生产设备评分分值降至合理范围,避免过度强调设备数量而忽视技术能力,重新开标。*.将设备名称更正为业内通用名称,设备名称如有细微的差异,如功能基本一致,可认定为同类设备。重新招标。投诉人温州品诺达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辩称:一、关于评分中所涉及的设备用途的说明(一)备料与板材加工环节*.高速电脑裁板锯/电子开料锯用途:将大幅面人造板材(如刨花板、密度板)按设计尺寸自动裁切为定制家具的基础板件(如柜体侧板、顶板),适用于板式家具批量开料,精度可达±*.***;*.下轴精密纵锯机用途:对薄板或实木板材进行纵向精密分切(如将宽板裁成窄条),常用于实木线条、边框的加工;*.横截锯机用途:将长料(如实木方料、型材)横向截断为指定长度,用于家具腿、框架等部件的定尺加工;*.自动纵锯修边机用途:修整实木板材的边缘,去除毛边或不规则部分,为后续拼板做准备;*.高频拼板机用途:通过高频加热技术将小块实木拼接成大幅面板(如桌面、柜门面板),拼接强度高,适用于实木家具生产。(二)部件成型与加工环节*.数控六面钻用途:针对板式家具板材,一次性完成六面(上下、前后、左右)的孔位加工(如连接件孔、铰链孔),配合***设计,实现定制家具的自动化打孔;*.加工中心用途:集铣削、钻孔、开槽于一体,可加工复杂造型(如雕花门板、异形桌腿),或在板材上铣出安装槽(如嵌入式拉手槽);*.仿形铣钻孔机用途:按模板仿形铣削曲线轮廓(如实木家具的弧形扶手),并同步完成钻孔,适用于非标准件加工;*.数控榫头机用途:加工木材榫头(凸形结构),如桌腿与桌面的连接榫;*.榫槽机用途:加工榫槽(凹形槽),两者配合形成传统榫卯连接,适用于实木家具、新中式家具的结构件加工;*.数控榫卯机用途:自动化程度更高,可快速加工多种榫卯样式,提升生产效率。(三)金属部件加工环节*.光纤激光切割机用途:切割金属板材(如不锈钢、铝合金)制作家具金属框架(如桌腿)、装饰件,切割精度高,可加工复杂形状;*.机器人焊接系统用途:自动化焊接金属框架,如餐桌支架、金属床架,确保焊接强度和一致性,适用于批量生产;*.手持式激光焊机用途:手工焊接金属小件(如五金连接件、装饰条),或修补焊接缺陷,灵活适应小批量、多品种生产;*.开式可倾压力机/冲床用途:通过模具冲压金属板材,成型家具五金件(如合页、拉手)或金属装饰件(如雕花铁片);*.缩管机用途:对金属管材(如铁管、铝管)进行端口缩径处理,用于制作可嵌套的家具腿或折叠结构(如折叠椅);*.铝型材数控双头精密切割锯用途:精准切割铝型材,用于制作铝合金家具(如衣柜框架)。(四)组装与表面处理环节*.封边机用途:对板式家具板材边缘进行封边(如***封边条、实木皮),防止潮气侵入,同时美化外观,是橱柜、衣柜生产的关键工序;*.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用途:辅助物料搬运,如将重型板材或组装后的家具部件提升至指定高度,提高生产线物流效率;*.砂光机用途:打磨木材表面,去除毛刺、划痕,使家具表面光滑,为涂装做准备;也可用于金属件除锈打磨;*.干式喷漆柜用途:提供封闭喷漆环境,通过过滤棉吸附漆雾,确保涂装安全;*.无尘面漆喷漆设备用途:在无尘环境下喷涂面漆,避免灰尘颗粒影响漆面质感;*.******滚涂线用途:通过滚涂方式均匀涂布**涂料,配合紫外线固化,快速干燥漆面,提升涂装效率(如橱柜门板);*.热压机用途:压制多层板材(如三聚氰胺板、实木复合板),或在板材表面压贴装饰纸、木皮,形成家具饰面;*.立式双轴铣床用途:在家具生产中,立式双轴铣床(具备两根垂直主轴的铣削设备)主要用于对木质、金属或复合板材进行高效铣削、开槽、钻孔及轮廓加工,尤其适合需要双轴同步或异步作业的场景;*.双弯机用途:在家具生产中,双弯机(通常指具备双向弯曲功能的设备)的核心用途是对金属或木质材料进行曲线/弧形弯曲加工,以满足家具部件的造型需求。(五)环保与辅助设备*.中央集尘器用途:收集木工车间的锯末、粉尘,保持车间清洁,防止粉尘爆炸,符合职业健康标准;*.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设备/等离子废气净化器用途:处理涂装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如苯、甲醛),通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或等离子分解,达到环保排放要求;*.涂装废水处理设备用途:处理喷漆废水,通过过滤、沉淀、生化处理等工艺,去除水中的颜料、溶剂,实现废水达标排放或回用;*.隔膜自动压滤机用途:对废水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压滤脱水,减少固废体积,便于后续处理;*.抛丸机用途:通过高速钢丸撞击金属表面,去除氧化皮、锈迹,提高金属件表面粗糙度,为涂装或电镀做预处理(如金属家具腿除锈);*.智能喷涂生产线用途:集成自动上料、喷涂、烘干等工序,实现家具部件(如门板、抽屉)的规模化、智能化涂装,提升效率和涂层均匀性。(六)其他综合应用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用途:涵盖上述废气处理设备(如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整体解决家具生产中的粉尘、有机废气污染问题,符合环保法规要求。综上,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设备均与本项目需求(宿舍公寓家具)息息相关,并且在需求中,明确“*.验收合格的条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本批货物的抽样检测报告,和安装完成后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为保证环保及后期验收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求具有环保设备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针对投诉事项*答复:评分项已明确“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评分中的设备为采购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所列举,供应商可提供其他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佐证材料。且家具生产过程中涉及环保要求,评分中提及的环保相关设备符合项目实际。招标文件中设置生产设备及生产线情况的评分标准,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和产品质量保障的考虑。生产设备的具备情况是衡量供应商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的重要指标。招标文件并未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但评分标准中对生产设备的考察,是为了确保供应商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和生产能力来满足项目需求。这并不构成对经销商或代理商的歧视性条款,而是对所有投标人的统一要求。本项目涉及学生宿舍家具的采购,使用对象为学生群体,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耐用性要求较高。设置生产设备标准是为了确保供应商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和生产能力,从而保障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参考同类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中,均对生产设备提出了类似要求。这些项目的经验表明,生产设备的具备情况是确保质量和供应稳定性的关键因素。经评审,该评分项满分的供应商共计**家,该项评分不存在变相排斥合规供应商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评分项已明确“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并未指明必须是核心设备,任何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在符合评分要求的前提下均可认可,且评分项已明确“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租赁发票扫描件”,未要求设备必须是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自行购置,不存在要求企业提供超量设备证明,变相抬高投标门槛。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经评审,该评分项满分的供应商共计**家,故不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评分项已明确“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未要求设备名称必须与评分内容中的设备名称完全一致,不存在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设备名称限定机械制造商单位,再以机械制造商单位的设备名称来内定货物制造商,经评审,该评分项满分的供应商共计**家,该项评分不存在变相排斥合规供应商的情况。

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内容一致。经与采购人核实,本项目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使用对象为学生群体,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耐用性要求较高。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评标标准 评审因素:拟投入设备”项评审因素的设置,旨在确保供应商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生产能力,从而保障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前述评分内容系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制定,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前述评审因素对应的“评分细则”中明确“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相关生产设备的列举仅作为参考,供应商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供其他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市场上满足前述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产品不少于*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本项目已于****年*月**日开标。经审查,满足投诉人所述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见附件三),不存在投诉人所述“限制潜在投标人”,投诉人所述“招标文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属于环保或特殊工艺设备,与宿舍公寓床的标准化生产无直接关联,且与生产的货物品质无关,属于企业环保的设备,与合同履行无关。且投标人自行采用环保工艺则无需此类设备,变相排斥合规供应商,降低其潜在供应商分值”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内容一致。经与采购人核实,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评标标准 评审因素:拟投入设备 评分细则”中明确“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宿舍公寓床生产核心设备”;此外,评分细则中明确“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租赁发票扫描件”,未要求相关设备必须是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自行购置。本项目已于****年*月**日开标。经审查,满足投诉人所述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见附件三),不存在投诉人所述“要求企业提供超量设备证明,变相抬高投标门槛,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设备越多侧面反映供应商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利润等,属于排斥中小企业”的情形。投诉人所述“最高分值设置不合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内容一致。处理质疑阶段,经与采购人核实,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评标标准 评审因素:拟投入设备 评分细则”中明确“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未要求设备名称必须与评分细则中列举的相关设备名称完全一致,不存在投诉人所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设备名称限定机械制造商单位,再以机械制造商单位的设备名称来内定货物制造商。从而与潜在供应商拉出相对的分数”的情形。投诉人所述“设置的生产设备命名的名称不同却不予认可”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本项目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材料。

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标项一:**号楼学生公寓家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为标项一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标项一为货物类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标项一):*.三人位公寓组合床(五人间)(加长床)(核心产品)***组;*.二人位公寓组合床(五人间)***组;*.四人衣柜(五人间)***组;*公寓椅***把。注:*.中标人需要负责对**号楼的***组已报废家具(包含床、书桌、柜子)进行拆除、清运;*.中标人需要负责对**号楼的***套二人位书桌(带柜)、***张单人位公寓床进行分解拆除,保证拆卸的零件保存完好、标明相应位置,并全部运输到生活区车库;*.以上费用均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总价中。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标项一), “拟投入设备”为评审因素,分值为*分,评分细则为“【客观分】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得*.*分,最高得*分(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租赁发票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同款设备不重复计分):光纤激光切割机、机器人焊接系统、手持式激光焊机、双弯机、数控六面钻、高速电脑裁板锯、自动纵锯修边机、加工中心、数控榫头机、榫槽机、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中央集尘器、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设备、缩管机、涂装废水处理设备、热压机、等离子废气净化器、干式喷漆柜、无尘面漆喷漆设备******滚涂线、电子开料锯、高频拼板机、封边机、横截锯机、下轴精密纵锯机、开式可倾压力机、仿形铣钻孔机、立式双轴铣床、铝型材数控双头精密切割锯、隔膜自动压滤机、砂光机、冲床、抛丸机、数控榫卯机、智能喷涂生产线、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五、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家投标供应商中,定州市腾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未按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而被认定投标无效,其余**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拟投入设备”的评分分别为(*.*、*、*、*、*、*、*、*、*、*、*、*、*、*分)。

六、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各自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的“名称”,与评审条款“拟投入设备”中相关表述不完全一致。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就是否属于本项目潜在供应商,以及采购文件是否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等事项向投诉人发出《调查询问函》,投诉人未书面回复。

八、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企业关于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是否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具有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机关调取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浙** 行终*** 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应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上诉人**公司虽已获取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但未实际参与案涉招标活动,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被上诉人绍兴市财政局的处理意见对上诉人**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公司针对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条款“拟投入设备”中,规定“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得*.*分,最高得*分(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租赁发票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同款设备不重复计分):光纤激光切割机、机器人焊接系统、手持式激光焊机、双弯机、数控六面钻、高速电脑裁板锯、自动纵锯修边机、加工中心、数控榫头机、榫槽机、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中央集尘器、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设备、缩管机、涂装废水处理设备、热压机、等离子废气净化器、干式喷漆柜、无尘面漆喷漆设备******滚涂线、电子开料锯、高频拼板机、封边机、横截锯机、下轴精密纵锯机、开式可倾压力机、仿形铣钻孔机、立式双轴铣床、铝型材数控双头精密切割锯、隔膜自动压滤机、砂光机、冲床、抛丸机、数控榫卯机、智能喷涂生产线、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投诉人以“生产设备(如‘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设备’‘涂装废水处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属于环保或特殊工艺设备,与宿舍公寓床的标准化生产无直接关联,且与生产的货物品质无关,属于企业环保的设备,与合同履行无关”“投标人自行采用环保工艺则无需此类设备”为由,主张“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冗余设备限制潜在投标人”;以“宿舍公寓床生产核心设备仅需***项(如开料锯、封边机、数控钻床、砂光机、冲床等)基础设备”“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设备越多侧面反映供应商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利润等”为由,主张“最高分值设置不合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问题”;以“所列设备名称(光纤激光切割机、手持式激光焊机、高速电脑裁板锯、自动纵锯修边机、数控榫头机)等为特定型号或品牌专有术语,而非行业通用名称”“不同机械制造商对设备命名存在差异,招标文件并未对同类设备的说明内容”为由,主张“是否可以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设备名称限定机械制造商单位,再以机械制造商单位的设备名称来内定货物制造商。从而与潜在供应商拉出相对的分数”,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设备设置合理性以及针对投诉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关于评分中所涉及的设备用途的说明......”“家具生产过程中涉及环保要求,评分中提及的环保相关设备符合项目实际......”“并未指明必须是核心设备,任何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在符合评分要求的前提下均可认可.....”“未要求设备名称必须与评分内容中的设备名称完全一致......”。且经审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内容包括三人位公寓组合床(五人间)(加长床)***组、二人位公寓组合床(五人间)***组、四人衣柜(五人间)***组、公寓椅***把等,设置相关生产设备为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相关。前述评审条款中规定“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未限定特定名称的设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评审条款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温州品诺达家具有限公司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公寓家具项目(编号:******(*)*******(**),标项一:**号楼学生公寓家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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