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07-25 00:00:00

合肥绿叶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机构入库项目入围候选供应商公示
一、合肥绿叶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机构入库项目(招标编号:**************),于****年*月**日**时**分,在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入围候选供应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第二入围候选供应商: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
第三入围候选供应商:上海中联(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四入围候选供应商: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
公示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接收联系电话:*************。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本次结果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优质采云采购平台”(***.*********.***)、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入围供应商的依据。
特此公示。
招标人:合肥绿叶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号
联系人:张经理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号*座****室
异议接收联系电话:*************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合肥绿叶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机构入库项目答疑澄清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譬如工程款纠纷,判决结果中往往存在法院部分支持诉请的情况,请问此处的“胜诉”要求是完全支持我方诉请/驳回对方当事人诉请,还是有其他的定义?烦请答疑。
回复:根据法律实践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殊性,招标文件中提及的 “胜诉” 并非仅指 “完全支持我方诉请” 或 “驳回对方全部诉请”,而是以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实质性支持己方主要诉讼请求为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完全胜诉:法院判决完全支持己方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如全额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部分胜诉:法院部分支持己方诉讼请求(如支持工程款本金但调整利息计算方式),或在对方反诉中驳回其主要主张;抗辩胜诉:己方作为被告时,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或主要诉讼请求(如驳回工程款索赔请求),视为己方胜诉。
合肥绿叶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