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2025-02-21 00:00:00
当事人: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俊晶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号
我局在处理一起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实施“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第一包)”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启动政府采购监督程序,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存在没有细化、量化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项目招标文件“总体服务方案”、“物业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和“岗位培训”等评审因素中,评分标准为“有针对性”、“操作性强”、“内容完整”等定性描述,分值区间没有明确细化和量化指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分时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无法通过具体指标衡量制度的有效性或执行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问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招标文件中,“秩序维护员”岗位要求的描述为:“**到**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行动迅速,具有独立处置一般性事件的能力。负责维护医院秩序、日常值班、楼内巡逻,应急事件的处理等。”从“秩序维护员”的岗位描述中可知,所从事的工作应当属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安服务的范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保安员证后才能上岗。招标文件没有将保安员证作为“秩序维护员”的资格条件,不仅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本项目予以废标,当事人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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