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励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呼财购决〔2025〕12号)
2025-02-26
内蒙古/呼和浩特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励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呼财购决〔2025〕12号)
内蒙古/呼和浩特-2025-02-26 00:00:00

投诉人:内蒙古励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东郊北一巷兴诚花园综合*号楼第*层****

被投诉人*: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复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号*层***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中医蒙医医院(原名:呼和浩特市蒙医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索日娜

地  址:呼和浩特市包头东街*号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华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内蒙古励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代理的“呼和浩特市蒙医中医医院新建医养中心功能科和手术麻醉科医疗设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第一包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核实:

因投诉项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保证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年*月**日,本局邀请三位专家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宜进行论证。专家查阅了中标供应商内蒙古华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医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一致认为华医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针对投诉所涉以下参数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招标文件中动态心电记录器要求:“*.频率响应:*.**~** **”,华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显示,该参数为*.****~****(+*** 至****);

*、招标文件中动态心电记录器要求:“*、输入阻抗:≥***Ω”,华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显示,该参数≥***Ω;

*、招标文件中动态心电记录器要求:“*、共模抑制比(****):≥*****”,华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显示,该参数≥****;

*、招标文件中动态血压监测仪中要求:“▲*、支持**** *或无线蓝牙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读取”,华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显示,该参数为标准****.*数据接口;

*、招标文件中十二导心电图机中要求:“▲*、采样率:≥ ***** **”,华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显示,该参数为*****/**** **;

*、招标文件中十二导心电图机中要求:“▲**、≥**英寸彩色液晶电容触摸屏,屏幕倾斜角设计 ”,华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未体现出“电容触摸屏”、“屏幕倾斜角设计”特点;

*、招标文件中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要求:“**、双通道每通道可同时显示*个深度图谱;各频谱既可单独调节深度又可联动调节深度”,华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显示,“多通道检测时,探测患者两侧四个深度的多普勒信号,同步显示八段*波”。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技术参数(**.*分)*投标产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的满足程度,完全响应**.*分。标记▲参数共**项,有一项不满足扣*.*分;未标注▲的其他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扣*.*分;扣完为止。”专家认为,依据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就以上*项参数,扣减相应分值合计为*.*分。经本局查验本项目评标报告,华医公司与第二名总分相差*.**分,被扣减相应分值后,对排名结果产生影响。

本局认为:

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华医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部分成立。由于被投诉人*与华医公司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且投诉事项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联系人:

政府采购科

************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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