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2025-05-16 00:00:00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远径二路 如意总部基地西蒙奈伦广场一期*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
被投诉人*: 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妥鑫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丁香路*号。
法定代表人:郝瑞
相关供应商:浪潮云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相关供应商:巨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呼和浩特市政务网络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 ****************)”(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能否成立的问题。
相关供应商浪潮云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巨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鹏公司)和内蒙古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均包括“增值电信业务”,且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对于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出限制。因此,浪潮公司等上述三家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能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六条第*.*项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依据上述规定,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评审专家不参与资格审查环节。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第*项特定资格要求中载明:“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服务采购清单”中服务内容为“政务外网专线服务、互联网专线服务、市区和旗县***服务、公网**地址服务、网络管理、服务机房租赁服务”。经本局核实,浪潮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为“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巨鹏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启程公司提供的增值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为“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内蒙古)、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因投诉事项涉及专业问题,****年*月**日,本局邀请三位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巨鹏公司增值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不能满足提供招标文件中政务服务的要求。浪潮公司和启程公司增值业务许可证中“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为了保证论证意见的准确性,****年*月**日,本局再次邀请上述专家,针对该投诉事项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与第一次论证意见结论一致。
依据专家论证意见,除巨鹏公司提供的增值业务许可证中的载明业务种类不满足采购需求外,浪潮公司和启程公司提供的增值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全部采购需求。
三、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三能否成立的问题。
该投诉事项经专家论证后认为,两个条款表述的内在逻辑是链路租用数量若超出预估部分按单价结算,但是该项目总费用不超过中标总金额,两个条款之间并不矛盾,可以同时满足。因此,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以上条款作出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四能否成立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经本局核查本项目评标材料,评标委员会并未认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存在不合理低价情形。另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是否属于合理报价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移动公司经成本核算后提出的报价,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五能否成立的问题。
移动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偏离表中,对于“迁移服务要求”响应的偏离程度为“满足”,在投标响应内容中对于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上一期服务商服务延期产生的费用愿意由该公司承担。因此,移动公司作出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第一、三、四、五项投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对于第二项投诉虽部分成立,但对中标结果不产生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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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科 ************ |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年*月**日
来源: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