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黑龙江田昇晟商贸有限公司)(呼财购决〔2025〕19号)
2025-04-18
内蒙古/呼和浩特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黑龙江田昇晟商贸有限公司)(呼财购决〔2025〕19号)
内蒙古/呼和浩特-2025-04-18 00:00:00

投诉人:黑龙江田昇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田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华庭**栋*号(*层商业)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郝瑞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丁香路*号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植物园

法定代表人:田川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丁香南路丝绸之路公园*区植物园办公室

相关供应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馨元花卉种植园

投诉人黑龙江田昇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代理的“****年地被花卉苗木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询价过程中,认为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核实:

首先,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四项中,未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作出要求。成交供应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馨元花卉种植园(以下简称馨元花卉种植园)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营业执照,且在其出具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声明函》中载明:“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中载明:“我公司承诺可以完全满足****年地被花卉苗木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所有主要商务条款要求,包括标的提供的时间、标的提供的地点、投标有效期、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履约保证金等。若有不符合或未按承诺履行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本项目询价小组并未对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提出异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花卉苗木类,经本局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国家林业局令第**号),本项目拟采购的十七种花卉苗木品种,均未包含在主要林木目录中。

本局认为:

鉴于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未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作出要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拟采购的十七种花卉苗木品种的生产者均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馨元花卉种植园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其作为制造商作出的声明,不违反询价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虚假材料。因此,本项目不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联系人:

政府采购科  ************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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