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07-25 00:00:00
质 疑 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张柱桥
委托代理人:张柱桥 电话:***********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公司关于龙胜镇第三小学等学校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图书、**录播等教学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质疑函。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技术性能分当中的实施方案分,售后服务分,以上所提及的评分项当中的评分标准的内容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质疑事项二: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性能分当中要求“(*)本项基本分为*分,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无任何负偏离的得*分。非实质性要求有负偏离的每项扣*分,扣完基本分即止。(*)投标文件中对带★”技术参数有正偏离且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每项加*分,满分**分;(*)不带“★”技术参数有正偏离且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每项加*分,满分*分。注:第(*)、(*)项评分若投标人技术参数及功能有正偏离的,须在技术需求偏离表中列明,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评定为正偏离。”以上要求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证明材料是变相的通过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⑴更改质疑的问题
三、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一答复:
*.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货物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将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特点和履约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不合理条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合法合规。
*.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要求的部分评审因素本身就是量化指标,如实施进度、组织人员、质保期、到达故障时间等。招标文件中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中的可量化指标和其他因素描述的不同赋予不同的分值,不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所以评标办法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设置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并未涉及采购需求中客观且不可量化的指标,所以并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质疑事项一的法律根据*属于评标环节的要求,不是招标文件编制环节的要求。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答复:
*.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涉及的“”号参数有**多处,其中多于*处涉及量化指标。评标办法的“”技术参数有正偏离,指的就是这些可量化的“”技术参数,不涉及客观且不可量化的“”技术参数,所以不存在将客观且不可量化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审的情形,评标办法并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既不是资格条件也不是实质性要求,即使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盖章的证明材料也不违反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更何况本评标办法的生产厂家的盖章只是其中一个选项。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广西业必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