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6-19 00:00:00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浙江中特力制锁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温环瑞停建〔****〕*号 当事人名称:浙江中特力制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 我局于****年*月**日对浙江中特力制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于****年*月擅自开工建设压铸项目,****年*月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经调查,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中“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其他”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但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压铸项目,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仅建成部分并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年*月**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年*月**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后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年*月**日现场照片证据*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制作现场视频光盘*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周环境、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后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年*月*日浙江中特力制锁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份,证明该公司压铸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复印件*份,证明该公司压铸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代收人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