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化工新材料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转让
2025-07-25
湖北/武汉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武汉化工新材料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转让
湖北/武汉-2025-07-25 00:00:00
湖北/武汉-2025-07-25 00:00:00
武汉化工新材料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武汉化工新材料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武汉工程大学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万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前在“*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完成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以挂牌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提出: (*)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 (*)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在挂牌公告中披露的内容)。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类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时,必须同时受让武汉化工新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光谷联交所江城公司挂牌的“武汉化工新材料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详见光谷联交所网站公告)。 *.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湖北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三师评报字〔****〕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和武汉东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武东元专审字[****]第*******号)、年度审计报告(武东元会审字[****]第*****号)中的全部内容。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时无异议。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其中武汉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认缴出资***万元,实缴***万元;武汉化工新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认缴出资***万元,实缴***万元;湖北高汇知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认缴出资***万元,实缴**万元。 *.标的企业第三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载明:股东武汉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公司股权,公司股东武汉化工新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高汇知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武汉化工新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公司股权,公司股东武汉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高汇知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职工劳动关系仍按原规定执行,由标的企业自行处理。 *.转让方提请受让方注意: (*)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认缴出资***万元,实缴***万元,本次转让标的企业**%股权,一旦受让方成功受让本标的股权,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按受让持股比例履行出资义务。 (*)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中有特别事项说明,详见项目公示附件。 (*)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