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2025-07-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广安市广安区智慧教育新型设施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宏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号一栋一单元*楼***号成华区建设路**号一栋一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渔林街*号
四、基本情况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广安市广安区智慧教育新型设施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技术要求中对带“▲”重点技术参数条款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明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综合评分明细表“软件功能演示”要求中演示给予了专家无限量化权,评审流程也不完善存在可操作性,并提高参与投标的门槛,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明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综合评分明细表“实施方案”中方案与履行合同无关,且分值未量化、量化,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