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文化休息驿站项目(设置诗词长廊)[变更公告]
2025-07-24
甘肃/酒泉 变更澄清
特色文化休息驿站项目(设置诗词长廊)[变更公告]
甘肃/酒泉-2025-07-24 00:00:00

特色文化休息驿站项目(设置诗词长廊)

项目编号:******************
项目进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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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色文化休息驿站项目(设置诗词长廊)
关于特色文化休息驿站项目(设置诗词长廊)质疑的答复函

质疑人: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曲阳县恒州镇纪西旺村北
联系人:杨向红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北京敬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中标人)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太平庄村委会北***米

项目名称:特色文化休息驿站项目(设置诗词长廊)
招标文件编号:******************
标包编号:********************
采购人:敦煌市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机构:甘肃星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贵单位关于特色文化休息驿站项目(设置诗词长廊)(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于****年*月**日已收悉。针对贵单位提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评审情况,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围标串标嫌疑
根据钉钉会议现场公布评分及中标结果,和我单位杨向红于****年*月**日上午*:**分,致电代理公司电话***********通话时长*分钟了解,中标单位为北京敬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我单位排名第二名。除三家报价接近满价外,其余多家投标单位报价均在***万******万左右。中标单位及另外两家报价单位,报价接近控制价***.*万元(中标单位报价***.******万元、南京舜睿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万元“,、”江西奕东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报价***.*万元),明显不符合正常市场竞争规律,且评分办法中低价得分**分,我司报价***.*万与中标单位价格相差甚远,分差达*分,存在围标串标、恶意抬高报价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规定,或评标过程中未对价格合理性进行评审。
答复如下:
*.围标串标认定:围标串标需有确凿证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目前贵单位提供的质疑材料仅为投标报价接近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现象,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存在串通行为。且针对贵单位提及的北京敬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南京舜睿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江西奕东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图见附件),三家单位不存在基本信息重复,如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公司地址等内容重复;不存在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互控股或隶属;不存在公司办公场所租赁人或拥有人一致等情形。
*.报价合规性认定:本次招标设定的最高限价为***.*万元,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均未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需结合市场实际、技术方案等因素综合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但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率较小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违法违规证据。三家投标文件未出现“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串标行为。经对三家单位分项报价进行分析,各单位在不同项目板块的报价各有侧重,存在差异,无法认定存在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情况。
*.价格分差说明:本项目评分办法中,价格分(**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贵单位报价***.*万元与中标单位报价***.******万元的分差为*分,系因报价差异导致的计算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规则。价格因素仅为其中一部分,并非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要素。报价高低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存在围标、串标或恶意抬高报价嫌疑。贵单位报价***.*万比中标单位价格分高约*分,但分差受多种因素影响,除价格外,还涵盖技术方案、业绩、人员、服务承诺等多方面评审内容。
质疑事项二:中标单位资质不符
中标单位成立于****年,经国家公示信息查询,*********年员工*、社保缴纳人数*,本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包含“有依法涉嫌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该公司此记录的有效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巨大差距,涉嫌违法虚假申报,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不满足采购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规定。
答复如下: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除三家单位因资格评审未通过而废标外,其余合格投标人均按要求提供了社保缴纳证明。其中,中标单位提供了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缴纳社保资金的付款凭证(****年*月和****年*月),同时,还提供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单据扫描件(中标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附后)。​
关于贵单位提及的通过国家公示信息查询到该单位*********年员工人数为*、社保缴纳人数为*的情况,经查询,网页显示为*确实存在。但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凭证应以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等法定出具单位提供的实时缴费凭证为准。部分企业因用工形式(如高管社保在其他单位缴纳、劳务外包等)可能导致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综上,贵单位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如对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敦煌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的关注与监督!
特此函复!

采购人:敦煌市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机构:甘肃星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北京敬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南京舜睿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江西奕东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关联情况查询截图

附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关于社保缴纳的有效凭证截图

(由于详细信息涉及中标单位员工个人隐私,故作马赛克处理)
17745880278 签于 2025/07/24 18: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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