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
2025-06-19
陕西/咸阳 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
陕西/咸阳-2025-06-19 00:00:00

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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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文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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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商务评分“企业资质”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打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商务评分项的“企业实力”:委派的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和具有****证书的,加*分。该评分项设置不符合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条第*款、《建筑法》第**条),属于将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将具有****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技术评分项中“视频会议终端”评审依据:提供的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佐证。****认证非国家官方认证,排斥了***国家认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将合同累计金额排序作为评审因素

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的“业绩”:按合同累计金额排序,金额最大的得满分*分,依次递减*分,最低*分。该项变相设置企业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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