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活动遇见的十二个问题(四)
2025-07-04
陕西/咸阳
招标采购
关于政府采购活动遇见的十二个问题(四)
陕西/咸阳-2025-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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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活动遇见的十二个问题(四)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限定保证金缴纳方式的问题
采购文件载明“保证金缴纳: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暂不支持银行保函和银行汇票递交投标保证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设置没有法律依据费用的问题
采购文件载明“采购代理服务费、场地费、专家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全额支付”。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文件:“一、(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的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将差别歧视条款作为加分条件的问题
评审因素中设定“投标单位为其连续缴纳*个月的社保”、“连续五年纳税信用*级”、“市政工程总承包”、“高新技术企业”等规模条件;以及设定“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奖”、“环保诚信单位”等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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