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7-24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杭州-2025-07-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地块户外大型玩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航程教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张建东

被投诉人:杭州市西湖区和家园幼儿园、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杨梅山路***号、杭州市钱江路***号新城大楼**楼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浙江航程教玩具有限公司关于************地块户外大型玩具(编号:**************,包号:标项*)采购文件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评审条款“原材料检验报告或承诺”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金属件:金属件需符合**/***********标准,包括有机磷阻燃剂(磷酸三(**氯乙基)酯、磷酸三(*,**二氯异丙基)酯、磷酸三(**氯***甲基乙基)酯),检测结果为未检出”“木质材料:需符合**/***********标准,项目包含致敏性芳香剂含量(**种),检测结果为未检出”“涂层、橡胶、塑料件:符合**/* **********中*.*的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质疑环节,投诉人以“**/***********标准只合适聚合物材料,不包含金属”“**/***********标准不适用于木材”“**/***********标准,产品清单中没有采购橡胶”为由主张“标准引用错误”,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故玩具中金属件存在涂层等聚合物材料,要求其符合**/***********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故玩具中木材可能含有致敏性芳香剂含量(**种),要求其符合 **/***********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糖果大型游乐设备中设计意向及规格材质**轮胎为橡胶”。投诉环节,投诉人对其主张仅表示“质疑答复是油漆涂层那就需要明确涂层符合该标准,而不是金属件”“质疑答复是油漆涂层那就需要明确涂层符合该标准”,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表示“......质疑答复文件均已明确告知”。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评审条款中相关标准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前述评审条款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明确了检测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条款中相关标准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打分以及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标准是对安全规范的标准,仅仅要求橡胶也不合理”,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事项*。评审条款“设计意向及规格材质响应情况:投标产品完全符合设计意向及规格材质得*分;每负偏离*条指标扣*分,扣完为止”中,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评审条款也明确规定“扣完为止”,不会导致供应商就该评审条款的得分为负数,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投诉答复中引用了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并未明确共几项,只写了共*分,没有细化量化”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评审条款“设计意向及规格材质响应情况”“产品布局合理性”“布局功能优化性”“产品展示”“方案讲解演示”,质疑环节,投诉人主张“均为设计图纸类评分。招标文件没公布***,怎么评分”,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该项目将在项目实施场地进行评审”。投诉环节,投诉人对其主张仅表示“该项目将在项目实施场地进行评审并无法律依据......”,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地点,充分了考虑评审专家对评审办法的理解和解读,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经审查,招标文件中未提供***等图纸,也规定不组织潜在供应商统一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但明确了潜在供应商可以自行至项目现场考察,以及项目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通过前述联系人、地址和电话获取投标所需的周边地形的相关信息,或者被投诉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且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组织评标工作,确定在项目现场开展部分评审活动。无证据表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能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就上述评审条款进行评审打分。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未提供***等图纸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评审打分以及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西湖区和家园幼儿园************地块户外大型玩具项目(编号:**************)采购过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西湖区财政局

*、联系人:童老师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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