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7-24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红平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层****室
被投诉人*: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号楼
被投诉人*:依安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民强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肉牛加工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声明,不满足资格性审查,中标无效。中标单位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填写标的名称为“采购牧业生产使用屠宰等设备(分割中央控制柜含桥架、电线和电缆)”,招标文件采购产品为“分割中央控制柜含桥架”,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标的名称要求填写,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声明,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废标处理。
(二)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单位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响应青岛东方三里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人,查询得知制造商青岛东方三里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中缴纳社保人员为**人,企业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中标单位提供的从业人员却低于该制造商实际缴纳社保人员,很明显中标单位虚假应标,中标无效。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中标供应商(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标的名称为“采购牧业生产使用屠宰等设备(分割中央控制柜含桥架、电线和电缆)”,与采购文件及其投标文件中《技术偏离表》中标的名称不一致。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向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澄清要求,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了澄清函,证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以采购牧业生产使用屠宰等设备偏离表中的(分割中央控制柜含桥架)为准。以上情形符合采购文件中关于“澄清”的要求。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中标供应商(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牧业生产使用屠宰等设备(储气罐 ***)”的制造商为青岛东方三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 万元,资产总额为 ***.**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向青岛市城阳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函询,其复函证实“青岛东方三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年**月份参保缴费人数**人,均已缴费到账;****年*月参保缴费人数为**人,均已缴费到账”,其参保缴费人数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人数不一致。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经向青岛市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函询,其复函证实“依据城阳区统计局提供的****年该公司单位类型情况表中行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第二项工业企业划型规定,青岛东方三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划型为小型企业”。其企业划型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划型一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部分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此投诉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