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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5G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2025-07-24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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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5G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07-24 00:00:00
贵州/贵阳-2025-07-24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泰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号*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供应商综合实力”项中注明“*.供应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全部提供得*分,每缺一项扣*分,扣完为止。*.供应商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类二级、风险评估类三级、风险评估类四级、风险评估类五级),具备其中一个证书得*分,不具备不得分。*.供应商具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等级证书(全面治理级、量化评估级、持续优化级),具备其中一个证书得*分,不具备不得分。*.供应商具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需包含:软件安全开发、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类)、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具备一个一级证书得*分,具备一个二级证书得*分,具备一个三级证书得*分,相同证书只取级别最高得证书进行计分,最多得*分,不具备不得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智慧医院系统建设,涉及移动医护、智能病案管理等软件开发,而非通用型信息安全服务。要求同时具备“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 等证书,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存在排除仅具备软件开发能力但无冗余资质的优质企业的行为。其次,资质等级要求过高,限制竞争。例如“****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为行业最高等级,全国范围内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不足**家,且多为大型综合服务商,中小微企业难以企及。此要求与招标文件中“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的原则矛盾,客观上形成对中小服务商的歧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本次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明显不匹配,过高资质构成排斥竞争的行为。
事实依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智慧医院系统建设,涉及移动医护、智能病案管理等软件开发,而非通用型信息安全服务。要求同时具备“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 等证书,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存在排除仅具备软件开发能力但无冗余资质的优质企业的行为。其次,资质等级要求过高,限制竞争。例如“****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为行业最高等级,全国范围内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不足**家,且多为大型综合服务商,中小微企业难以企及。此要求与招标文件中“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的原则矛盾,客观上形成对中小服务商的歧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本次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明显不匹配,过高资质构成排斥竞争的行为。
请求:调整资质要求,仅保留与医疗信息化直接相关的证书(如软件开发相关认证****),降低非核心资质的等级要求,或允许以同等技术能力证明替代。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涉及多个领域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建设目标需符合电子病历*级、通过互联互通*级甲等、智慧服务*级、智慧管理*级(以下简称“****”)要求。贵司提交的《质疑函》中已表述“全国范围内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不足**家”,恰好证明本项目不具有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大中小微型企业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且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价格扣除的政策优势,不存在对中小服务商的歧视。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质疑人在《质疑函》中,将采购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与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理解错误,请贵司以采购文件的要求为准。
*.本项目实施期仅为*个月,涉及多个子系统的开发联调测试,且新建的多个子系统需要与医院原有数十个系统进行对接调试,需要配置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协作,以保障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如期交付,需要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开展系统优化、流程优化、故障处理、应急响应等工作,因此采购文件要求的项目团队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大中小微型企业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且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价格扣除的政策优势,不存在限制中小微企业的参与机会。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司在《质疑函》中提出以项目金额作为具体标准违反了前述法规的规定。
*.贵司《质疑函》中要求将业绩时限调整为“****年*月*日至今”与贵司《质疑函》中提出的新兴企业自相矛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类似项目”未限制投标人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成立时间、业绩对应的医院等级、业绩金额等,因此不存在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采购文件并未要求软著(或专利)必须是供应商“原始取得”,采购文件要求为“如上述系统软著或专利非供应商原始取得,供应商需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所有人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授权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排除技术整合能力强但无独立知识产权的服务商”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号)(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质疑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法律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号)(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
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