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7-24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河北澳飞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西城区兴定西路与西关北街交叉口西南***米
被投诉人*:依安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民强路**号
被投诉人*: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号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肉牛加工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具备产品生产资格,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一)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本项目采购货物“(洗手/刀具消毒装置)”属于国家规定的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产品制造商为“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相应的消毒产品生产销售资格。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体现产品(节能空气压缩机)制造商为“海格尔压缩机(青岛)有限公司”,本项目采购货物“锅炉”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响应的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海格尔压缩机(青岛)有限公司”并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行政许可资质。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中标供应商(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采购牧业生产使用屠宰等设备(洗手/刀具消毒装置)”的制造商为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的“洗手/刀具消毒装置”工作原理是电热器将冷水加热,其不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生产类别分类目录”中,该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无需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中标供应商(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采购牧业生产使用屠宰等设备(节能空气压缩机)”的制造商为海格尔压缩机(青岛)有限公司。经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其复函证实海格尔压缩机(青岛)有限公司生产的节能空气压缩机为一般工业产品,无需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资质。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