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7-23
湖南/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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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岳阳-2025-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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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数据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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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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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应用系统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融资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政府运维升级的,用于支撑全县各级各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升级及运营服务等。

前款所称的单位为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所属二级机构、各乡镇街道。

第三条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立足智慧湘阴管理平台,按“一个基础底座、一个运行大脑、一个支撑平台、一个服务入口”工作目标,由县委、县政府统筹协调建设,力争实现全县基础设施“一图供给”、数据资源“共享融合”、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全域感知“全景可视”、群众需求“一键可达”、统筹调度“一屏尽览”。

第四条项目应依托市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机房、网络资源、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数据资源共享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全量接入县级数据资源管理平台。项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安全可控、绩效导向”原则,基于“湘阴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已建在建项目、已建机房运维升级等应遵循本办法,并有序向智慧湘阴管理平台迁移、整合。

第五条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由湘阴县数字政府建设专项工作机制负责,具体事务工作由县数据局承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的相关配合、协调、支持等工作。

县数据局负责拟制项目统筹建设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参与项目前期规划、指导项目数据共享编目、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开展项目必要性评估、技术方案审查,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县委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信创、商用密码应用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县委网信办负责对项目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县公安局负责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改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建设运维资金来源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拨付及监管,预决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及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全县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是项目技术方案审查、申请立项、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第七条各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或本级工作必要性,会同县数据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研究与规划并形成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书(包含项目概要、建设依据、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资料),并于每年**月底前通过“湘阴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向县数据局申报。

第八条县数据局应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全县数字政府发展相关规划,综合申报项目需求、基础设施实际,优化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审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未纳入年度计划而根据国家、省、市、县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报县数据初步审核同意,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由上级全额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项目,可直接申请技术方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依规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条县数据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指南,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出台相关审查审批管理、方案编制、预算编制等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技术方案、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应送审材料。项目应当充分结合本单位现有能力资源及省市县公共能力支撑体系开展规划设计,具有应用平台开发的系统,必须详细编制系统架构、数据总体设计、接口设计、数据资源(含基础设施)标注等,原则上应将数据层与应用层分开部署,明确数据资源编目及共享编目。项目应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政策和网络安全、信创、商用密码应用等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技术方案审查由县数据局负责,项目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各职能部门在方案评审环节依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严禁任何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审批更不得未批先建。项目审批立项后*年内启动须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所有项目均应在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是否立项,其中,预算资金***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立项。

确定为立项的项目,按立项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具体审批材料及流程由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其中初步设计部分由县数据局会同县发改局等单位及专家团队开展联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确定为不立项的项目,按以下分类开展:预算资金**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清单报县数据局开展项目必要性审查,县数据局出具相关意见建议;预算资金**万元(含)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方案报县数据局开展技术方案审查,县数据局出具技术方案审查建议意见;预算资金**万元(含)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方案报县数据局,县数据局组织专家召开项目方案评审会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仅包含部分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湘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其中信息化建设部分累计超过**万元(含)以上的,单列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报县数据局开展技术方案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规向县发改局申请立项,县发改局应将县数据局及相关行业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作为立项审批依据。县财政局应同步依法依规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第三章 采购和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项目采购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展财评、采购等流程。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含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归属,定制软件及其升级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采购应明确包含二次开发技术规范文档及操作说明,并在建设或运维期内无偿提供技术支撑及对接开发。项目合同运维期一般不少于*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运维期结束后,按照程序确定后续运维费用。项目完成采购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采购文件和合同县数据局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从严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投资概算负主体责任,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预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确需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县数据局一律不予受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四章 验收和运行监管

第二十条总投资**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县数据局备案总投资**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县数据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县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团队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实现数据共享编目及数据资源标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常态化运行维护管理,编制项目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方案及工作台账等,每年定期向县数据局出具一次项目运行维护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数据局应建立项目运行管理评价机制,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等每年度进行*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后续项目建设挂钩。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务信息共享要求、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经整改仍不合格需要停用,或因项目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需要移交、关停运行、报废的项目资产,应经项目产权所有的项目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后报县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建设进度严重滞后、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运行效果不佳、出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新建项目数据及资源共享应同步实施。已建在建项目数据及资源共享应有序推进。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同步向项目建设单位有序移交数据资源资产。项目产权与项目建设单位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依规依程序将项目资产及资料转移至项目产权单位。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数据资源规范编目、基础设施规范标注,按“应接尽接”的原则接入县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并根据法律法规或职能调整,动态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确保数据的互联互通。项目建设单位遵循县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范,有序开展数据资源共享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非涉密数据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数据开放计划,逐步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政府部门开放,推动数据资源增值利用。已建成的项目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向县级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进行系统整合。

第三十条各部门应开展数据共享需求调研,组织各部门开展数据资源、数据基础设施清查摸底,认真研究业务数据本地化存储、有序建立本地化数据资源池、数据基础设施标注集,并推进本地化数据资源及基础设施标注与智慧湘阴管理平台对接共享。

第三十一条 县数据局应向全县各级各部门充分释放智慧湘阴管理平台功能,协助各部门开展智慧湘阴管理平台应用场景搭建与规划。各部门应主动了解智慧湘阴管理平台功能及可利用价值,精准开展部门业务数字化转型。各部门已建指挥中心、系统管理平台等应充分配合县数据局同步部署到县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县数据局应结合接入的各部门系统实际逐步迁移整合。

第三十二条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项目安全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法进行网络安全定级与测评,加强日常监管,履行安全保障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数据局应做好智慧湘阴管理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和应急响应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其安全保护等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安部门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项目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测评,并取得通过合格报告。涉密项目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国家保密局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负责解释涉及的相关程序和具体要求参照湘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附件:湘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简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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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政务信息项目建设简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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