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7-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安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南西路***号三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徐碧街道乾龙新村**幢*层
相关供应商*: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园*号标准厂房*楼
相关供应商*: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号火炬广场北楼***、***、***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辽宁安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斯商贸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工程咨询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厦门火炬公司中标的西门子******** ****** 该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项技术和服务要求采购包*:*.**及以上**包*中★*.*不移床单次扫描单个***可生成图像的最大射频独立接收通道数≥**(非同时连接的最大通道数)。投诉事项*:厦门火炬公司中标的西门子******** ******该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项技术和服务要求采购包*:*.**及以上**包*中**.*独立射频源个数≥*个。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中,投标供应商国药器械公司所投设备的制造商——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天津公司)不属于小、微型企业,不应享受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标准中采购包*价格扣除的规则: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亿达工程咨询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显示“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及“更正原因: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厦门火炬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安斯商贸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亿达工程咨询公司提出质疑,亿达工程咨询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安斯商贸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厦门火炬公司所投“*.**及以上**包*”的规格为“******** ******”。该公司针对招标文件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并针对“★*.*”技术参数提交了加盖厦门火炬公司公章的部分技术白皮书作为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一致认定厦门火炬公司针对上述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给予厦门火炬公司相应得分。经上述中标产品的生产商西门子磁共振公司授权的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确认,该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上述技术参数。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深圳市中医肛肠医院(福田)医用设备采购三方合同”,经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及中标供应商厦门火炬公司确认,同一款**产品,均有不同软硬件配置及设备亚型。“深圳市中医肛肠医院(福田)医用设备采购三方合同”仅能证明西门子在该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后提供的******设备档次和配置方案。并不等同于厦门火炬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供的设备档次和参数配置。因此,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深圳市中医肛肠医院(福田)医用设备采购三方合同”无法证明厦门火炬公司中标的西门子******** ******“不符合“★*.*不移床单次扫描单个***可生成图像的最大射频独立接收通道数≥**(非同时连接的最大通道数)”“独立射频源个数≥*个”的技术参数要求。综上,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因此,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第**号)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信局的复函内容,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可以证明通用电气天津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国药器械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所声明通用电气天津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虽有误,但不影响通用电气天津公司为工业小型企业的认定以及国药器械公司据此享受价格扣除。投诉人主张通用电气天津公司和“大企业通用电气医疗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明显关联关系和共享管理关系,不属于小、微企业”,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用电气中国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本机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科经委发出协助调查函核实通用电气中国公司的企业划型相关信息,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科经委的回函。根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通用电气中国公司为大型企业。因此,投诉人以“通用电气中国公司是超大型企业”为由主张“通用电气天津公司为中型规模企业,且和大企业通用电气医疗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明显关联关系和共享管理关系,不属于小、微企业”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人“投标设备不符合‘由中小企业制造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要求,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将通用电气天津公司归为中小企业不符合立法目的,显失公平”的主张,如前所述,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信局的复函内容,可以证明制造商通用电气天津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且中标供应商所响应“*.**及以上**包*”的品牌为“通用电气”,亦与通用电气天津公司企业名称的字号吻合,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因此,投诉人主张“投标设备不符合‘由中小企业制造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要求,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将通用电气天津公司归为中小企业不符合立法目的,显失公平”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投诉人以“****年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磁共振成像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第五标段质疑事项的答复函,明确表明通用电气天津公司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为由主张通用电气天津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但其随投诉书提供的质疑答复函(苏质答〔****〕***号)仅截取部分内容且其该质疑答复函仅显示“中标单位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故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亦无法证明通用电气天津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针对相关供应商国药器械公司在投诉答复说明反映的“该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为该公司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属于保密的文件材料。提出该投诉的供应商不应该知晓该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也就不应该知晓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的情况。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并未提供涉及相关供应商国药器械公司上述反映内容的证明材料,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至*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