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7-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三网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号联信中心主楼**层**室
被投诉人*: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号索高广场*#楼*层*单元
被投诉人*: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三网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网达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以下简称省植保植检总站)委托被投诉人*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包*、包*、包*、包*中所描述并要求提供的软件著作权仅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托普云农公司)拥有,其他同类公司皆不满足相关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顺德招标公司接受省植保植检总站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顺德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三网达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三网达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中“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采购包*‘**县级信息处理系统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的内容为更正公告更正之后的技术参数,投诉前未经依法质疑,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评审结束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尚未确定中标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植保植检总站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物联网自动虫情信息采集系统、物联网苗情信息采集系统、物联网智能气候监测仪、物联网虫情性诱测报系统等为本次采购包*至采购包*的主要及重要产品,“四情”功能亦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基本功能要求,均须通过软件系统实现联网操作,软件产品是上述“四情”物联网产品固有组成部分。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产品质量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的重要保证。将“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了避免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防止采购人因出现侵权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确保物联网自动虫情信息采集系统、物联网苗情信息采集系统、物联网智能气候监测仪、物联网虫情性诱测报系统功能实现联网操作,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将“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是否规范以及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明确,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与合同履行有关。同时,“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评审因素并未指定特定软著名称及区域。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提出上述评审因素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仅浙江托普云农公司拥有,其他同类公司皆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主张,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另,存在三家以上实际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针对上述评审因素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证书。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