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60号)
2025-07-14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60号)
福建/福州-2025-07-14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提升改造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投诉人:福州智康国卫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长龙中路*号综合厂房第*层***室

被投诉人*: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街***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号华雄大厦*号楼**层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门高峰南巷**号*号楼四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智康国卫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康国卫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诚招标公司)组织的***提升改造设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评标,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福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承诚招标公司接受省立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为福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于****年*月**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公告显示“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吊塔):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更正内容:原公告的合同包*(吊塔)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本项目在中标结果公告质疑期内收到质疑函,经原资格审核小组核实和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质疑人所质疑的事项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改变了评标结果,因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本项目废标。本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承诚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智康国卫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部分质疑事项不成立,并答复“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结论如下:中标人福建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同时原评标委员会支持资格审查小组的意见。”投诉人智康国卫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智康国卫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智康国卫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因质疑改变中标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投标响应应填写具体的数值,但技术指标只能以范围作响应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智康国卫公司投标文件针对“【评审指标**】★*.*”技术参数的“投标响应”填写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认定智康国卫公司针对上述技术参数的“投标响应未填写具体的数值,属于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无不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福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其所投“(吊塔),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迈柯唯医疗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福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确认,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数据为****年度数据。因此,福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提交的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的要求,为无效声明函。投诉人关于福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错误的有关投诉内容成立。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确认结果,迈柯唯公司****年度属于工业行业小型企业,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福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关于福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错误的有关投诉内容成立,其他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次采购项目因质疑事项成立已改变了原中标结果,因此,经认定成立的投诉内容不影响现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现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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