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7-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年赛事活动宣传品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金色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街***号天通泰家苑*号楼***室
被投诉人*:福建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国泰大厦五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号省体育局综合大楼**层
相关供应商:福州立之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主体建筑省奥体馆单元*号(体育馆南面一层)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金色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喜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年赛事活动宣传品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结果公告该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与事实严重不符,评标过程可能受到严重歧视性对待。投诉事项*:结果公告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招公司接受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显示****年*月**日组织开标;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立之凤公司。中招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金色喜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提交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金色喜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方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金色喜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在评分项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根据有效供应商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推荐立之凤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并无不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投诉人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其电子投标文件“标书制作认真、方案详实、样品精致美观、检测报告完整有效、类同案例超过标书要求”“结果公告该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与事实严重不符,评标过程可能受到严重歧视性对待”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立之凤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其所投*种投标产品均“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义乌会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义乌会军公司确认,该公司为上述*种投标产品制造商,可以完全保证本次采购拟采购标的生产,该公司具有稳定的合作加工工厂,由该公司提供产品主体设计方案,电路方案,部分原材料,生产流程要求,且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该公司均对本次中标产品的设计,制造负有主体责任;立之凤公司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相关数据为该公司向立之凤公司提供。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义乌市经信局和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的回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立之凤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材料。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