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7-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儿童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号*段二层***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儿童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善化新村*座*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客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儿童医院(以下简称省儿童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儿童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确认实达物业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得适用小型企业**%价格扣除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儿童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实达物业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爱玛客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省儿童医院提出质疑,省儿童医院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爱玛客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本机关认为,实达物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声明“(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福州市鼓楼区工信局的复函内容,可以证明实达物业公司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给予实达物业公司**%的价格扣除。
投诉人根据网络查询到的实达物业公司正在履行项目的合同及部分招标文件主张实达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超过****人并据此主张“实达物业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本机关认为,经中标供应商实达物业公司确认,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公司员工存在项目履约结束离职调动、实习试用、临时借用等各种变动情况,在从业人数统计上并不能主观通过该公司物业行业服务业绩项目人数来判定该公司的实际从业人数。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经本机关向福州市鼓楼区工信局确认,福州市鼓楼区工信局系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认定实达物业公司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因此,投诉人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人主张“实达物业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并据此主张“其不得适用小型企业**%价格扣除规则,实达物业公司中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