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07-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排或双源**排×*及以上**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弈零尚云(福建)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李岭村腾飞六路*号**号厂房幢第*层(长汀县医疗器械产业园腾飞园)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漳州市天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鑫园小区*幢*区*层北侧
相关供应商:厦门福睿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号***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弈零尚云(福建)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零尚云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漳州市天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排或双源**排×*及以上**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人厦门福睿亚公司所投品牌:赛诺威盛,型号:**********相关业绩造假,存在虚构业绩的情形。投诉事项*:中标人厦门福睿亚公司所投品牌:赛诺威盛,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以及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不应享受**%价格扣减。投诉事项*: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售后服务点到达福建各设市区正常汽车车程不超过*小时的要求,因该条款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属于符合性偏离,应予废标。投诉事项*:中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提供*名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的商务要求,不可能提供实质性响应该条款的证明文件,因该条款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属于符合性偏离,应予废标。投诉事项*: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提供*人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的基础上,每增加*名的得*.*分,满分*分”的要求,应对投标人获得的*分予扣减。投诉事项*:中标人厦门福睿亚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所记载的实质性参数与技术白皮书内容不一致,存在虚假应标、骗取中标的情形,中标结果无效。中标人厦门福睿亚公司所投品牌:赛诺威盛,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具体虚假响应条款如下:(*)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一体化影像链,探测器、球管和高压发生器与**品牌一致程度”。(*)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不受心率和心律限制的前门控轴扫技术”。(*)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房颤病人的单心动周期冠脉成像技术”。(*)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不受心率和心律限制的单心动周期一站式心脏解剖+心功能成像技术。(*)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智能异常心率管理:自动识别不规则心率、异常心率并自动重新扫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金脑一站式功能成像,一次对比剂注射,可以完成头颈部血管、全脑**血流成像、全脑动态灌注成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最快能量时间分辨率下的能谱成像扫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操作台上同时自动重建能谱图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操作台上重建能谱图像后直接发送能谱图像至****。(**)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原始数据空间能谱分析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重建出单能量图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重建出能谱曲线。(**)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重建出有效原子序数。(**)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虚拟平扫技术。(**)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能谱成像或者双能量成像下的最快双能量切换时间(能够在高能量**和低能量**进行能量切换的时间)≤****。(**)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双能量成像时的高能量**数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双能最成像时的低能量**数据一****;(**)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肌腱韧带成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结石分析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钙化斑块去除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痛风分析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肺结节分析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肺栓塞分析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骨密度测量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软组织类**成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甲状腺摄碘率定量分析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绿色尿路造影成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下肢静脉优化显像功能。(**)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胸水分析工具。(**)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肝灌注分析工具。(**)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尘肺成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肝脏含铁量成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斑块成分成像。(**)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能谱放化疗疗效分析工具。(**)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指标***)**.**、具备全自动结肠自动分析软件包。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宏招标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显示“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及“更正原因: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厦门福睿亚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弈零尚云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天宏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天宏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弈零尚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厦门福睿亚公司所投产品“***排或双源**排×*及以上**”的品牌为赛诺威盛,规格型号为**********。该公司针对“类似业绩”商务项提交了两个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进行响应,中标公告均显示中标产品为品牌为赛诺威盛,规格型号为**********。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类似业绩”商务项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一致认定厦门福睿亚公司针对上述“类似业绩”商务项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给予厦门福睿亚公司相应得分。根据该商务项规定,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确认,该业绩项目设备非必须提供验收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即非必须经采购人验收。验收报告仅作为中标公告不在“****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之内日期界定的辅助佐证材料,即投标人提供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排或双源**排**及以上**)的中标公告日期在****年*月*日前,其对应项目的验收报告日期显示为“****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之内的业绩也予以认可。且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厦门福睿亚公司于投标材料中提供的中标公告属实。因此,投诉人以“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产品业绩的日期是‘以验收报告为准’中标人厦门福睿亚公司所投品牌:赛诺威盛,型号:**********,该产品注册批准日期为****年*月**日,是****年*月份新证”为由主张中标产品“目前根本没有已验收的业绩”并据此主张“不符合招标要求”及“相关业绩造假,存在虚构业绩的情形”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厦门福睿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排或双源**排×*及以上**),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赛诺威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产业促进局的复函内容,可以证明赛诺威盛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厦门福睿亚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所声明赛诺威盛公司的从业人员与营业收入数据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复函数据虽有出入,但不影响赛诺威盛公司作为工业小型企业的认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给予厦门福睿亚公司**%的价格扣除。因此,投诉人主张“中标人厦门福睿亚公司所投品牌:赛诺威盛,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以及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不应享受**%价格扣减”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厦门福睿亚公司针对上述“**.*”“**.*”商务要求进行无偏离响应,并针对“**.*”商务要求提供了路程说明、驻点的地址及照片、驻点的房产证及租赁合同;针对“**.*”商务要求、“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商务项提供了驻点的*名工程师名单、身份证、在职社保证明、相关证书作为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商务要求及商务项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一致认定厦门福睿亚公司针对上述商务要求及商务项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通过符合性审查并给予相应得分。投诉人根据“企查查”查询到的社会保险信息主张厦门福睿亚公司“员工仅有*人,分别为*名法人兼董事及*名股东,维修**的专业能力存疑,明显不可能具备*名售后工程师”及“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提供*人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的基础上,每增加*名的得*.*分,满分*分’的要求”与厦门市税务局的复函内容及厦门福睿亚公司的响应内容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人上述主张均无事实依据。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中标人仅在厦门设立有服务点,该服务点至福建南平市用时至少需要*小时**分钟”,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厦门福睿亚公司所投产品“***排或双源**排×*及以上**”的品牌为赛诺威盛,规格型号为**********。该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了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针对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无偏离响应,并针对上述技术参数提交了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核,厦门福睿亚公司的资格审查结果为通过。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一致认定厦门福睿亚公司对“(评审指标***)”的响应内容部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给予部分得分,对除“(评审指标***)”外的上述技术参数的响应内容,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给予相应得分。经中标产品的生产商赛诺威盛公司确认,该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上述技术参数。本机关向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事项,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国家药品监管局的回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中标人厦门福睿亚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所记载的实质性参数与技术白皮书内容不一致”,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厦门福睿亚公司“所投品牌:赛诺威盛,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存在虚假应标、骗取中标的情形,中标结果无效。”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