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67号)
2025-07-21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67号)
福建/福州-2025-07-21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宅路***号*号楼*层***、***单元(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宅路***号**号楼***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徐碧街道乾龙新村**幢*层

相关供应商:厦门福睿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号***室

相关供应商: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一号楼*层*****;*****;*****(共**间)商务办公(***室除外)

相关供应商:福州同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号*#楼第二层西侧、*#楼第二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医疗器械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包*、*、*、*、*中多种医疗器械未审查资格证明文件,公共安全与监管底线被突破。投诉事项*:采购包*中标供应商福睿亚公司得分过高,涉嫌虚假响应。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诉事项*: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华润医药公司;中标品牌:万东医疗;中标型号:******* *.** ****,涉嫌虚假响应实质性参数要求*.*技术平台先进性:为保证技术先进性和技术平台前沿性,各投标人须提供的机型在****/****首次注册时间应为****年*月*日之后。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未进行价格符合性审查,有明显偏向性。投诉事项*: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华润医药公司得分过高,涉嫌虚假响应。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诉事项*: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华润医药公司;中标品牌:万东医疗;中标型号:******* *.** ****,涉嫌虚假响应实质性参数要求*.*技术平台先进性:为保证技术先进性和技术平台前沿性,各投标人须提供的机型在****/****首次注册时间应为****年*月*日之后。投诉事项*: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华润医药公司得分过高,涉嫌虚假响应。根据该公司对于中标供应商的各评审因素汇算,该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无法达到最终的评审的**.**分,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情况。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诉事项**: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同春医疗公司涉嫌虚假响应招标实质性要求。采购包*:*.**及以上**包*中标供应商同春医疗公司提供的品牌型号:东软***** *********磁共振,在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至少有*条★实质性参数“★*.*”和*条普通参数“*.*”负偏离。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投诉事项**: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华润医药公司得分过高,涉嫌虚假响应。包*中标供应商:华润医药公司;中标品牌:万东医疗;中标型号:******* *.** ***;评审总得分:**.**分,根据该公司对于中标供应商的各评审因素汇算,该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无法达到最终的评审的**.**分,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情况。投诉事项**: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华润医药公司涉嫌虚假响应招标实质性要求。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中标品牌:万东医疗;中标型号:******* *.** ***,涉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采购包*:*.**及以上**包*★总体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亿达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和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分别为福睿亚公司和同春医疗用品公司,采购包*、采购包*和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均为华润医药公司。亿达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省医疗器械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省医疗器械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省医疗器械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省医疗器械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至采购包*均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产品作为采购标的及相关配件是否必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做规定。因此,采购人对拟采购产品及其组成产品(辅助设备、配件等)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的名称”,以及“技术和服务要求”分别载明的各个采购包的“总体要求★”和“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名称分别为“***排及以上**包*”“*.**及以上**包*”“*.**及以上**包*”“*.**及以上**包*”“*.**及以上**包*”,并非单独采购高压注射器、防辐射用品、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等产品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排及以上**包*”“*.**及以上**包*”“*.**及以上**包*”“*.**及以上**包*”“*.**及以上**包*”的组成产品(辅助设备、配件等)作为采购标的并提出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以及数量等技术、服务要求,也未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以及被投诉人所依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明确规定本次采购标的的哪个或哪些具体组成产品需要投标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无论投诉人主张的高压注射器、防辐射用品、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是否属于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均无需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以高压注射器、防辐射用品、人工智能影像辅助诊断软件“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为依据,主张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中多种医疗器械未审查资格证明文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针对价格项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福睿亚公司和重庆医药集团四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报价部分投标文件报价情况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情况,进行相应价格扣除及评分,给予福睿亚公司投标报价评审得分为**.**分,并无不妥。

(*)针对技术项评审因素:本次采购项目福睿亚公司所投产品“***排及以上** 包*”,品牌为“赛诺威盛”,规格型号为“**********”,制造商为赛诺威盛公司。经核查福睿亚公司投标文件及评审材料,结合福睿亚公司确认结果,福睿亚公司针对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和性能参数“※*.*”和“※*.*”均为负偏离响应,且评审委员会并给予上述两项技术和性能参数相应得分。根据赛诺威盛公司确认结果,上述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涉及除“※*.*”和“※*.*”外所有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根据北京中关村水木公司确认结果,《检验报告》(编号为:***************)确为该公司出具且与该公司留存的检验报告内容一致,技术要求为“能谱扫描高低电压最小切换时间间隔≤****”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上述投标产品不符合投诉事项涉及除“※*.*”和“※*.*”外的**项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

(*)针对商务项评审因素:

“*、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经核查福睿亚公司投标文件及评审材料,该公司投标文件并未针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评分项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且评审委员会并给予该公司该评审因素相应得分。

“*、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该公司投标文件针对“*、售后服务”主观评审因素提交了《售后服务方案》,针对“*、培训计划”主观评审因素提交了《培训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福睿亚公司投标文件针对“*、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主观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评审过程材料,未发现存在评标委员会对福睿亚公司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情形。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质保期”: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整机(含磁体、线圈、液氦以及所配置的第三方产品等)免费维保≥*年”和“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免费质保保修期的基础上,另再延长免费质保保修期的,每增加*年得*分,满分*分。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的规定以及福睿亚公司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函》承诺的“我公司承诺如下:*、整机(含球管、探测器以及所配置的第三方产品等)免费维保*年”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给予福睿亚公司“*、质保期”评审得分为*分,并无不妥。

“*、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及应答时间”: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维修服务网点”信息和“驻点的工程师名单、身份证、社保、证书”等内容,其中“维修服务网点”信息具体有“福州服务点地址及照片,厦门服务点地址及照片,福州市到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的导航截图,厦门市到漳州市、龙岩市、莆田市、泉州市的导航截图,福睿亚公司与厦门海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科创园厂房/写字楼租赁合同》,福建东南医药有限公司的加盖‘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章的《房权证》,福建东南医药有限公司与福州嘉康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等,福睿亚公司与福州嘉康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维保维修点租赁合同》”等内容,另“驻点的工程师名单、身份证、社保、证书”具体有“《维修服务点人员清单》,林小勇、林文敏、林进、林霞、连志丽、郑文忠*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及附表,加盖赛诺威盛公司公章的《上岗资格证书》,《原厂工程师维修服务点人员清单》,李云峰、苏铮、孟宏彦、任立冬、刘秀冬、余泽勇*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章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加盖赛诺威盛公司公章的《上岗证书》。”等内容。根据厦门海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结果,福睿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该公司签订的《科创园厂房/写字楼租赁合同》内容真实;根据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确认结果,福睿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房权证》所示房屋产权人目前确实为福建东南医药有限公司;经赛诺威盛公司确认,林小勇、林文敏、林进、林霞、连志丽、郑文忠*名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李云峰、苏铮、孟宏彦、任立冬、刘秀冬、余泽勇*名人员的《上岗证书》均为该公司出具,内容真实有效;经核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回函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及附表,与福睿亚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及附表内容一致;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结果,福睿亚公司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所示*人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权益数据属实。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福建东南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嘉康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福睿亚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材料不符合“*、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及应答时间”评分项要求。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福睿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仅仅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便认为福睿亚公司“得分过高,涉嫌虚假响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即均未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于投标阶段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因此,投诉人主观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未针对“采购包*:*.**及以上**包*”的“总体要求★”第*.*条和“采购包*:*.**及以上**包*”“采购包*:*.**及以上**包*”“采购包*:*.**及以上**包*”的“总体要求★”第*.*条要求适配的“精密空调”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便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一百一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械注×*××××*×*××*××××*。其中:……××××*为首次注册年份……”的规定并未对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上变更增加的不同型号产品的首次注册时间如何认定作出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华润医药公司投标文件针对上述“采购包*:*.**及以上**包*”和“采购包*:*.**及以上**包*”的“总体要求★”第*.*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认定华润医药公司规格型号为“******* *.** ****”投标产品首次注册时间符合招标文件上述“总体要求★”,符合性审查结果为通过,并无不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华润医药公司投标文件价格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华润医药公司价格符合性审查结果为通过,并无不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投标文件针对“*、售后服务”主观评审因素提交了《售后服务》,针对“*、培训计划”主观评审因素提交了《培训计划》;采购包*投标文件采针对“*、售后服务”主观评审因素提交了《*、售后服务方案承诺》,针对“*、培训计划”主观评审因素提交了《培训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投标文件针对“*、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主观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包*和采购包*评审过程材料,未发现存在评标委员会对华润医药公司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情形。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规定以及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提供的业绩材料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给予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评审得分分别为*.*分、*.*分、*分,并无不妥。根据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投标文件业绩材料上的中标公告网页链接核查结果,业绩一至业绩四、业绩六和业绩七的公告网页及有关附件与华润医药公司投标文件业绩材料上的一致;业绩八网页查询结果显示“您要找的资源已被制除、已更名或暂时不可用。”业绩八页面查询结果因权限原因无法查看完整公告信息。经吉安县中医院确认,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结果公示》和《吉安县中医院院采购*.**核磁共振系统购销合同》内容真实。经华中农业大学确认,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设备购销合同》、公告内容均真实无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福睿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质保期”: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招标文件“整机(含磁体、线圈、液氦以及所配置的第三方产品等)免费维保≥*年”和采购包*、采购包*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免费质保保修期的基础上,另再延长免费质保保修期的,每增加*年得*分,本项满分*分。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采购包*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免费质保保修期的基础上,另再延长免费质保保修期的,每增加*年得*分,本项满分*分。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的规定以及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投标文件“设备整机(含磁体、线圈、液氦以及所配置的第三方产品等)免费维保*年。”采购包*投标文件“设备整机(含磁体、线圈、液氦以及所配置的第三方产品等)免费维保*年。”采购包*投标文件“*、整机(含磁体、线圈、液氦以及所配置的第三方产品等)免费维保*年;液氦无偿添加承诺* 年。”有关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给予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质保期”评审得分分别为*分、*分、*分,并无不妥。

“*、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及应答时间”:该公司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投标文件均提供了“维修服务点:福州拓达医疗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驻点地址及驻点照片,该维修服务地点至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总院、漳州市医院(龙文院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分院)、莆田市第一医院、福建省立医院、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三明市第一医院列东院区的导航截图,福州拓达医疗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加盖“福州市仓山区行政工商管理局”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该公司与陈雪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加盖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书》(授权码为:**************#)”,“维修服务点:福州万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驻点地址及驻点照片,该维修服务地点至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总院、漳州市医院(龙文院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分院)、莆田市第一医院、福建省立医院、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三明市第一医院列东院区的导航截图,福州万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加盖“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该公司与王昊灵签订的《租赁合同》,加盖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书》(授权码为:**************#)”等内容。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结果,华润医药公司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所示*人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权益数据属实。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确认结果,华润医药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福州拓达医疗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属实。根据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结果,华润医药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福州万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面登载信息与注册登记系统登记信息一致。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松潘县人民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五采购服务站、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拓达医疗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万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回复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华润医药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材料不符合“*、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及应答时间”评分项要求。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华润医药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仅仅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便认为华润医药公司采购包*、采购包*、采购包*“得分过高,涉嫌虚假响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本次采购项目同春医疗公司所投产品“*.**及以上**包*”,规格型号为“***** *********”,品牌为“东软医疗”,制造商为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和性能参数“★*.*”“【项号**】*.*”的规定以及同春医疗公司《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和检测报告截图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同春医疗公司上述投标材料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并无不妥。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同春医疗公司的上述投标产品不符合技术和性能参数“★*.*”“【项号**】*.*”要求,无法证明同春医疗公司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本次采购项目华润医药公司所投产品“*.**及以上**包*”,规格型号为“******* *.** ***”,品牌为“万东医疗”,制造商为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和性能参数“*.*”和“*至*.**”的规定以及华润医药公司《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和技术白皮书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华润医药公司上述投标材料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并无不妥。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华润医药公司的上述投标产品不符合技术和性能参数“*.*”和“*至*.**”要求,无法证明华润医药公司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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