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7-23 00:00:00
重庆市长江上游三峡库尾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北碚片区)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长江上游三峡库尾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北碚片区)”(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长江上游三峡库尾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北碚片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同茂大道**号附*号泰硕西苑*幢**门市*
被投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长江上游三峡库尾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北碚片区)(项目编号:***********)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为***.******万元,与实际收入不符,实际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该公司不是小型企业,不应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人,小于项目合同签订人数**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综上,投诉人认为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为满足自己得到更多商务得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人资格。
经查,****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认可。
****年*月*日,我局就投诉事项*函询万盛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请求对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进行协助认定。万盛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称:根据辖区税务局核实后的营业收入数据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认定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同时,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划型标准未要求从业人数,仅根据营业收入即可判断。因此,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人数数据不影响该公司的中小企业划型结果判定。且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整体从业人数、整体服务人数无具体要求,无投诉所提及“为满足自己得到更多商务得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万盛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的该公司为小型企业的认定,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权威认定。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资格审查,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人数数据不作为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企业划型判定依据,也未影响中标结果,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人数的承诺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谋取中标的故意,未影响采购公正性。投诉人提出的 “虚假响应招标文件,骗取中标人资格” 主张,缺乏实质性事实依据支撑。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市长江上游三峡库尾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北碚片区)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长江上游三峡库尾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北碚片区)”(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长江上游三峡库尾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北碚片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同茂大道**号附*号泰硕西苑*幢**门市*
被投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长江上游三峡库尾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北碚片区)(项目编号:***********)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为***.******万元,与实际收入不符,实际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该公司不是小型企业,不应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人,小于项目合同签订人数**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综上,投诉人认为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为满足自己得到更多商务得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人资格。
经查,****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认可。
****年*月*日,我局就投诉事项*函询万盛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请求对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进行协助认定。万盛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称:根据辖区税务局核实后的营业收入数据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认定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同时,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划型标准未要求从业人数,仅根据营业收入即可判断。因此,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人数数据不影响该公司的中小企业划型结果判定。且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整体从业人数、整体服务人数无具体要求,无投诉所提及“为满足自己得到更多商务得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万盛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的该公司为小型企业的认定,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权威认定。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资格审查,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重庆童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人数数据不作为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企业划型判定依据,也未影响中标结果,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人数的承诺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谋取中标的故意,未影响采购公正性。投诉人提出的 “虚假响应招标文件,骗取中标人资格” 主张,缺乏实质性事实依据支撑。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