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7-23 00:00:00
重庆市北碚区***地块学校***屏系统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北碚区***地块学校***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北碚区***地块学校***屏系统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凯仟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号(一城精英****)
被投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两江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墨香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北碚区***地块学校***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已停产多年,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存在虚假应标或参数偏离问题。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公共内容安全卫士管理平台(户外、室内)需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要求,但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存在虚假资质应标。
经查,****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认可。
****年*月*日、*月**日就投诉事项*函询制造商郑州中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回函称:*****为其前期推出的***屏控制系统产品,目前已停产,且其升级款******仅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参数或功能。
同时,我局就投诉事项*函询北碚区市场监督局,经其协助核实:苏州必捷网络有限公司***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的适用范围,但该产品未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天津柏纶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效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在投标时响应的*****产品已处于停产状态,且该产品及制造商明确的升级型号均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及功能要求,存在实质性参数偏离。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苏州必捷网络有限公司***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但未获得***认证证书,违反招标文件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其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不能替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另行处理。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市北碚区***地块学校***屏系统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北碚区***地块学校***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北碚区***地块学校***屏系统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凯仟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号(一城精英****)
被投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两江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墨香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北碚区***地块学校***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已停产多年,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存在虚假应标或参数偏离问题。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公共内容安全卫士管理平台(户外、室内)需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要求,但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存在虚假资质应标。
经查,****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认可。
****年*月*日、*月**日就投诉事项*函询制造商郑州中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回函称:*****为其前期推出的***屏控制系统产品,目前已停产,且其升级款******仅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参数或功能。
同时,我局就投诉事项*函询北碚区市场监督局,经其协助核实:苏州必捷网络有限公司***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的适用范围,但该产品未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天津柏纶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效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在投标时响应的*****产品已处于停产状态,且该产品及制造商明确的升级型号均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及功能要求,存在实质性参数偏离。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苏州必捷网络有限公司***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但未获得***认证证书,违反招标文件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其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不能替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另行处理。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