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7-2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汤池镇达伯岱村嫩水富硒米生产加工设备购置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诸城市同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被投诉人:黑龙江垚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尚城国际大厦*座***室
被投诉人:泰来县汤池镇人民政府
地址:泰来县汤池镇镇直
相关供应商: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河朔大道东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汤池镇达伯岱村嫩水富硒米生产加工设备购置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采购标的包含按钮电柜、电线,电线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制造商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采购标的包含电控柜,电控柜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制造商河南成立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黑龙江垚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此投诉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泰来县财政局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