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2025-07-2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食堂食材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庆市创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真繁荣村邹家屯***号
被投诉人:大庆石油高级中学
地址:大庆市高新区翔安大街**号大庆实验中学二部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人未按财政部令第**号要求在规定时间,依照规定内容进行质疑回复。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年*月份之后的食材类业绩,每提供一份得*分,最高得*分。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类业绩不超过*个。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要求夏季运输应有冷藏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每提供一辆厢式冷链车得*分(最多两辆),最高*分。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要求“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具有有效的生鲜农产品配送服务认证证书得*分;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仓储/经营设施,包含:*.提供保证食材质量的仓储库房得*分;*.提供保证食材质量的冷藏库得*分。”上述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当地拥有实体经营场所及库房,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设置分支机构,涉嫌排斥外地供应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拟派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师证书得*分,没有不得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万以上得*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司法局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大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年 ** 月 ** 日